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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 移用或他用車號牌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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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彭瑞蘭台灣新竹報導)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故民眾如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至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使所有之車輛已經依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依據規定,不論是移用車輛或是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捐稽徵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君及乙君所有之車輛,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分別為1萬1,230元及1萬5,210元,甲君所有車輛因為號牌損壞,便將乙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於使用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雖該2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均已依規繳納,但甲君及乙君仍會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也就是對甲君處2萬2,460元罰鍰,對乙君處3萬420元罰鍰。
  
稅捐局特別呼籲開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掛在自己車上,以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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