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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過去公務員懲戒都由公懲會召開會議,做出結果,當事人不需出席;但為保護當事人權益,司法院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未來被懲戒人可聲請調查證據與參加言詞辯論。
現行的公務員懲戒制度,公務員如果遭到懲戒,都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行召開會議,並以公懲會委員長為會議主席,討論後議決如何懲戒,當事人並不需出席會議,也沒有任何的答辯機會。
相關問題在民國85年間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396 號解釋文中,就曾指出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懲戒案件的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對被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給予最後陳述機會等。
釋字396 號解釋文要求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司法院這次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的審理朝向採法庭構造與對審制度修正,過去當事人不需出席會議,但未來被懲戒的當事人,必須出席接受訊問與參加言詞辯論,也可聲請調查證據。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高愈杰表示,公務員懲戒法這次修正,主要是將公務員懲戒制度朝准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擬定,因此沒有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交互詰問等制度。
相關條文7 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因條文中有關「審判長」用詞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中的「主席」用詞不同,立委要求司法院應同步修正相關法令,相關條文暫時遭到保留送朝野協商。除了上述爭議點外,在場立委對新制度都表示支持。
高愈杰說,司法院內部還在研究如何因應立委要求,可能會採取同步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或是對於「審判長」、「主席」等用字,在立法解釋中補充說明的方式,做為因應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