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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11日电)过去公务员惩戒都由公惩会召开会议,做出结果,当事人不需出席;但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司法院修正公务员惩戒法,未来被惩戒人可声请调查证据与参加言词辩论。
现行的公务员惩戒制度,公务员如果遭到惩戒,都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行召开会议,并以公惩会委员长为会议主席,讨论后议决如何惩戒,当事人并不需出席会议,也没有任何的答辩机会。
相关问题在民国85年间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96 号解释文中,就曾指出公务员因公法上职务关系而有违法失职行为,应受惩戒处分者,惩戒案件的审议,应本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对被惩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及辩护制度,并给予最后陈述机会等。
释字396 号解释文要求有关机关,应就公务员惩戒机关之组织、名称与惩戒程序,并予检讨修正。
司法院这次提出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将公务员惩戒的审理朝向采法庭构造与对审制度修正,过去当事人不需出席会议,但未来被惩戒的当事人,必须出席接受讯问与参加言词辩论,也可声请调查证据。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调办事法官高愈杰表示,公务员惩戒法这次修正,主要是将公务员惩戒制度朝准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拟定,因此没有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交互诘问等制度。
相关条文7 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时,因条文中有关“审判长”用词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的“主席”用词不同,立委要求司法院应同步修正相关法令,相关条文暂时遭到保留送朝野协商。除了上述争议点外,在场立委对新制度都表示支持。
高愈杰说,司法院内部还在研究如何因应立委要求,可能会采取同步修正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或是对于“审判长”、“主席”等用字,在立法解释中补充说明的方式,做为因应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