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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賣酒未貼警語 罰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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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6日電)一名男子在部落格上刊登酒類廣告,未依規定標示健康警語,遭桃園縣政府裁罰新台幣10萬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在私人部落格中,刊載酒類商品廣告,標示酒類圖片、品牌、價格,並提供電話訂購酒品服務,但未依規定標示健康警告標語,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遭桃園縣政府裁罰10萬元。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等無法辨別購買者年齡的方式販賣菸酒,第37條也明訂,酒類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賴姓男子不服處分,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主張部落格在遭檢舉前,權限已遭暫停,電話也因停用無法訂購,沒有賣酒。但法官認為,縱使賴所言屬實,沒有販賣行為,但刊登廣告未設標語,也已違反相關規定,因而認為桃園縣政府的裁罰無誤,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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