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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卖酒未贴警语 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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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6日电)一名男子在部落格上刊登酒类广告,未依规定标示健康警语,遭桃园县政府裁罚新台币10万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赖姓男子在私人部落格中,刊载酒类商品广告,标示酒类图片、品牌、价格,并提供电话订购酒品服务,但未依规定标示健康警告标语,违反烟酒管理法相关规定,遭桃园县政府裁罚10万元。

根据烟酒管理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等无法辨别购买者年龄的方式贩卖烟酒,第37条也明订,酒类广告或促销,应明显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语。

赖姓男子不服处分,提出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行政诉讼,主张部落格在遭检举前,权限已遭暂停,电话也因停用无法订购,没有卖酒。但法官认为,纵使赖所言属实,没有贩卖行为,但刊登广告未设标语,也已违反相关规定,因而认为桃园县政府的裁罚无误,判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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