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6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12日三读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放宽“受缓刑宣告或得易服社会劳动的自由刑者”可登记参选,同时条文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经有罪判决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立法院会12日处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修正草案,针对排除“受缓刑宣告者”的候选人消极资格限制,最终表决通过民众党与国民党团共提修正动议。
诈欺犯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三读条文明定,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国安法、组织犯罪条例、毒品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但宣告缓刑或得易服社会劳动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意味着可登记参选。
另外,条文增订,曾犯《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广泛讨论时,民进党立委李柏毅质疑,民众党提出法案说“易刑处分”尚未服完者可以参选,为了谁?国民党可以接受这么粗暴的修法吗?不要因人修法。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诈领助理费案,二审撤销一审的贪污罪,改依伪造文书罪判刑6个月。民进党团认为高虹安很可能易服社会劳动。
蓝白:保障轻罪者参选权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表示,修法逻辑非常清楚就是宽严并济,一方面维护政治廉洁也要维护宪法参政权,这次明确把重大诈欺犯罪纳入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范围,但过去的法规针对极其轻微的犯罪、过失犯、宣告缓刑者竟然一律被剥夺参政权,这不符合比例原则,这次修法不是因人设事。
民众党立委许忠信指出,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但《选罢法》限制人民的参选权这是违宪法律,重罪还有合理性,但轻罪完全是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法律,所以需要修法。
绿批帮个案解套 提3忧虑
不过,民进党立委范云认为,修法后会造成三个问题,首先,检察官执行勤务容易陷入“担心被疑有政治力量操控”的困境,当检察官决定是否准予“易刑处分”时就被迫影响一个人的参选资格,等同陷基层检察官于不义。
第二,范云指出,若有人获准易服社会劳动后投入选举活动,但在履行期间若表现太差、态度恶劣,被检察官撤销资格,是否又会有人说是干预选举?第三,若参选人易服社会劳动被撤销而回去服刑,会因“正在服刑期间”,丧失参选资格,恐造成选务大乱,这次修法不仅为个案解套,还把压力推给基层。
范云强调,参选资格是否修改可以讨论,但现在距离选举剩不到半年,高虹安目前的判决刚好符合易服社会劳动的资格,民众党修法动机启人疑窦,若要修就应该公平一致的通盘检视,而非为了特定人修特定条文,开量身打造的特权后门。
白委:未放宽排黑条款
民众党立委陈昭姿则透过脸书表示,今年2月,民进党立委林淑芬因为殴打前民众党立委麦玉珍,依伤害罪被起诉时,民进党立委马上提出放宽受缓刑宣告者参选资格的修法,究竟是谁因人设事?究竟是谁在为特定人士开脱?相信社会大众看得很清楚。
陈昭姿强调,民众党提出的版本并没有放宽黑、金、枪、毒、贪,更没有开放国安、组织犯罪、洗钱、诈欺等重罪。在先前的选罢法中,被褫夺公权者及犯重罪者都被禁止参选,但又排除轻罪者的参选权,已经违反宪法,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陈昭姿指出,台湾是民主法治的国家,参政权就是民主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次修法是在符合比例原则之下,将参政权还给受缓刑宣告或得易服社会劳动的人民,修正法条中的荒谬之处,体现我国宪政精神。
高虹安:勿过度政治解读
高虹安12日接受媒体联访表示,人民参政权是宪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任何限制应符合必要性与比例原则,最后修法结果也是尊重立法院决议,立法院修法不是针对个人,而是一般性、通案处理,只要符合相关资格的国人都会用到法案,希望大家不要过度政治解读或用选举语言带风向,让此事回归正常修法讨论。◇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