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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豪雨受災 8項稅負可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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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8日電)連日豪雨不斷,一旦因雨成災,受災民眾或企業可在災後30天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勘驗,將可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8項稅負。

莫拉克颱風去年侵襲成災,財政部當時公布符合受災條件的納稅人或企業可以獲得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8種稅捐。其中和民眾最有關的是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至於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或災害損失報備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都可由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受災廠商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如果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 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 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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