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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孫闖親家 判賠兩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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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許姓男子與妻談判離婚期間,與母親到妻子娘家想帶走兒子,女方多次要求許家母子離開均遭拒,事後提告並求償新台幣20萬元。法院審酌後,判許家母子應各賠償女方2000元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許姓男子與李姓女子談判離婚期間,將兒子寄放在李女娘家。但小孩的祖母前年1月間到李女娘家探望孫子,許男並隨後進入李女家中想帶走兒子,遭李女弟弟制止。

李家人多次要求許男與許母離開,但遭拒絕,場面僵持,李家因而報警處理。

刑事部分,高院今年4月間以許男與許母已被對方要求退去卻仍留滯他人住宅,觸犯侵入住居罪,判兩人各罰新台幣3000元定讞。李女娘家4人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20萬元精神賠償金。

法院一審判李女等人敗訴,李女等人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許男與許母留滯他人住所,經多次勸阻仍未離去,已侵害對方居住自由,審酌兩造間有姻親關係,且許男等人滯留時間未達2小時,判許男與許母應分別賠償李女家4人精神撫慰金各500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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