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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花蓮縣警察局將同一件吸毒案,分2次移送地檢署,花蓮地檢署草率偵結,重複起訴,導致被告因同一案被判刑2次,多蹲半年牢,花蓮地檢署及縣警察今天遭糾正。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花蓮縣吉安分局員警在96年7月17日查獲謝姓嫌疑人持有施用安非他命的器具,謝嫌也坦承3天前 (即7月14日)有吸食安非他命,員警當天就將謝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查,檢察官也於同年8月8日起訴。
監察院指出,吉安分局8月13日又把謝嫌移送花蓮地檢署,而且報告記載謝嫌7月14日吸食安非他命;花蓮地檢署沒有察覺這是已起訴的同一犯罪事實,還分由其他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花蓮地方法院分別判處被告謝志祥各有期徒刑6月,並均送監執行。
監察院認為,吉安分局將同一件犯罪事實重複移送花蓮地檢署偵查,沒有在刑事報告書正確註記相關案情資料;花蓮地檢署草率偵結,重複起訴,導致二重判決、均送執行等違法情事,侵害被告人權,傷害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