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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下令 各州法院需提供語言服務

2010-08-20 07:03 中港台時間|08-20 07: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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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郭靖康編譯報導)聯邦司法部近日發去函給各州首席法官和法院系統的管理人員,指明那些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州法院有義務向英語不流利(LEP)的民眾提供口譯、筆譯和其他語言服務。

本月是行政命令13166條執行十週年的紀念月,該行政命令要求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機構應遵循1964年民權法第六款,即有義務向英語不流暢的人提供語言服務。

司法部民權司的助理部長佩雷茲說:「在民權法實行十週年之際,正如13166法案所保證的那樣,此時此刻我們特別需要牢牢記住我們承擔着減少由於語言不通所導致的法庭審理不公的責任,這無論是對當事人、受害者、證人和公眾都是及其重要的。我們應充分意識到所有人不論其英語水平如何,都能得到司法系統所提拱的關鍵服務,這正是正義和公正所在。」

信含中解釋了適用於民權法所要求的對所有民事、刑事或行政聽證會如何提供切實可行的幫助。它進一步闡明了這類語言幫助不但適用於當事人,還適用於其他出席或參與法庭訴訟的人員,不僅適合於法院內的審理事務,亦適用於法庭外的有關活動。語言服務的範圍應包括英語不流利者與法庭、英語不流利者之間及英語不流利者與法庭指定或託管的提供商之間的有關人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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