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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教唆行竊判緩刑 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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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3日電)嘉義縣員警林界場被控於去年 9月間,覬覦一家停業工廠鐵材,僱工拆除變賣;嘉義地院判處10月徒刑,緩刑2年。檢方不服上訴,認為被告知法犯法,破壞警察形象,無輕判道理。

檢方表示,嘉義縣員警林界場被控於去年 9月30日,因覬覦水上鄉 1家停業鐵工廠的鐵材,意圖拆卸變賣,僱 4名工人搬運時遭警方查獲,被告趁亂逃逸。事後唯恐曝光,偽造獲得同意拆卸的委託書交給其中 1名工人。

檢方於 6月下旬起訴被告,以被告為警務人員,理當潔身自愛,竟竊取他人財物,又陷害 4名無辜工人,行為敗壞警紀,求處1年有期徒刑。嘉義地方法院8月初審理終結,審酌被告有悔意且已與當事人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檢方說,林界場已遭縣警局記兩大過免職,他擔任警職期間,理應保護善良民眾,贏得民眾對警察的尊重;反而為了私利,知法、違法、犯法,嚴重損害警察形象,以被告犯行,無輕判道理。

檢方指出,被告犯罪後,在嘉義縣警局進行內部調查時,曾向被害人揚言若供出實情,全家讓被害人撫養,且在檢方偵辦初期,一再矢口否認,毫無悔意。經嘉義地院裁定羈押期間,檢方提出相關人證、物證,已事證明確,才俯首認罪,顯見被告心存僥倖。

檢方表示,嘉義地院以被告有悔意且已與當事人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不過,被告緩刑2年,竟未附帶任何條件。因此綜合上述理由,針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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