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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跳水癱瘓 國賠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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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林姓國中生在校內參加跳水訓練,趁老師不在時以危險方式跳水,致全身癱瘓,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老師須負擔部分責任,判校方應賠新台幣334萬餘元。

根據法院判決,原為永吉國中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為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96年8月29日在學校游泳池和其他隊員參加賽前訓練,由校內姜姓教師指導,準備和信義國中游泳隊進行聯誼賽。

正確跳水姿勢應是雙手夾緊頭部跳入水中,但林姓學生當天和同學在水道進行跳水練習時,趁姜姓教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竟在跳台上和同學說「你看我跳」,並將雙手交扣背後,向後高舉跳入水中。林姓學生落水後,同學發現他沒有游出跳水範圍,並在水中不斷小幅度左右轉頭,趕緊告訴老師,將林姓學生送醫。

林姓學生送醫急救,進行2次手術後,因頸椎骨折全身癱瘓。家屬認為,老師不在場才導致意外發生,老師也屬於公務員,因此以公務員出現職務過失,向校方提出國賠訴訟,提出包括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996萬餘元。

合議庭審酌相關證人證詞認為,姜姓老師平時管教嚴格,禁止學生以玩鬧方式練習,但林姓學生正值青春期,在老師面前會服從指導,卻易在師長不在場時,基於好玩或好奇心驅使,違反規定,認定老師當天若在場全程監督,林姓學生以危險姿勢跳水的機率將大幅降低,認定老師確有過失。

但法官認為,林姓學生事發時為14歲的游泳隊員,平常接受訓練,應知錯誤姿勢將導致重大傷害,竟趁老師不在場時以玩笑方式跳水,應負70%過失責任,判決永吉國中須賠林姓學生33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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