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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聖戰?台中科三期耗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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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8日電)中科三期的爭議焦點,環保署認定是適用法律的問題,而非單純的環保爭議;環保團體則將視之為環評聖戰。在雙方各自解釋下,耗費社會成本,官司層出不窮。

中科三期開發分為七星、后里農場兩地,農民在七星農場審查時開始大規模抗爭;農民指控工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溉用水牛稠坑溪、嚴重影響食品安全與健康。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06年2月21日轉送審查,歷經專案小組5次初審後提送環評委員會討論,經多數決有條件通過審查,並於2006年7月31日公告審查結論。期間曾傳出當時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切及環評委員文魯彬抗議。

由於當地7名農民不滿環評草率過關,2007年委託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依行政訴訟法控告環保署,指環評審查過程不但行政力介入,且對於居民健康風險、地下水汙染及農業用水都未評估,主張環評審查無效。

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指出,但環保署並未依法令中科三期停工,主張應等司法定讞,而任由中科三期繼續動工,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成為台灣環評史上第一件環評結論被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的開發案。

環保署則以「結論被撤銷仍不違環評法與行政程序法」為由,並加緊審查補正環評結論。居民與律師不滿,分別再對國科會與環保署提出行政訴訟與假處分。

今年7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中科三期裁定,其一是環保署的「假處分」、另一是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的「停止執行」。法官諭知環保署應於收到裁定文7日內,命中科管理局自即日起,在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開發行為。

法官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月間撤銷環評結論時,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就已失效,環保署明知健康風險評估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卻在中科管理局還沒完成評估前,繼續開發,產生環境危害可能性高。中科管理局在沒有任何環評監督機制下日夜加緊趕工,居民為防止重大損害,有理由聲請停止開發。

環保署一方面於收到裁定書後7天內發文給中科管理局,另一方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環保署長沈世宏始終堅持此案不適用環評法14條,而應遵循行政程序法。並且以法務部公文來證明行政機關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

此解釋與環評結論被撤銷時的說法一樣,即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始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而七星基地「已經」通過環評,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

對此多位法界與學者的見解則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然而沈世宏強調,在2002年民進黨執政時代,就已經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修正,把要求環保署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違法開法許可的規定刪除,改為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處理違法的開發許可。

也就是說,環評審查結論與開發許可分屬二個行政處分,目前需依行政程序法由開發許可的核發機關(國科會中科管理局)決定是否撤銷。

「此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的假處分裁定,刻意忽略行政程序法。」沈世宏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如果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認定,此違法行政處分的信賴保護利益大於撤銷此行政處分所欲維持的公益時,此行政處分即不得撤銷。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林三加表示,最高行政法院今年一月撤銷中科三期環評時,環保署不命令停工,導致環境受創,也使廠商開發期程充滿不確定性,法院裁定停止開發,就是告訴環保署:「你們錯了」。

對於法院裁定,沈世宏說,司法認為「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應進入二階環評,這是法律的不確定名詞,這要靠投票表決具體化。而且開發案是否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法院的見解與環評委員的專業要聽誰的?資訊足不足由誰來判定?「這是制度面的問題。」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詹順貴表示,從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一年針對環境影響評估事件連續做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判決來看,法官認為環評制度一階是篩選機制,二階才真正進入實質的環評審查程序。只要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即應進行二階環評。

詹順貴指出,中科三期是典型「呷緊弄破碗」的案例,環保署反駁指摘司法判決破壞環評體制,然而卻為配合廠商投資期程,先以表決通過再形式上補做健康風險評估。開發單位在鉅額投資完工後、營運前根本不可能提出不利於己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以「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中科三期不會是第1個案子,將來會有很多廠商已經開發到中間,儘管企業所獲的相關許可都是合法,後面卻有行政法院裁定撤銷。

環評法在1994年實施,當時的社會是以經濟開發為主,10多年來社會轉變,環境議題受到重視,但環評法從未大修過。如今行政訴訟的官司,民眾抗議陳情的社會成本難以估算,這不僅是中科三期的災難,更是台灣社會的災難。追本溯源,如何修改環評制度能客觀獨立審查,才能讓環評重新獲得大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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