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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0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提案修法,主張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該從現行的5年延長為10年,以保障人民權益。
現行的「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特別請求權,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賴士葆提案修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賴士葆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政府在公法上請求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人民則往往因為訊息的劣勢,僅有少數超過時效的請求會被提起,而且政府享有是否給付的空間,例如考量預算編列或是財政收支等因素,顯見政府與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效並不對稱。
賴士葆指出,由於政府相對於人民在公法請求佔有優勢性,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消滅時效應該長於政府為請求權人時;因此提案修法,讓人民的請求權長於政府的請求權。
賴士葆指出,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失補償請求權、獎勵金之發放請求權、補發薪津請求權、退伍金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及拆遷處理費請求權、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發放請求權等,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由5年延長為10年,才能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