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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委提案延长人民对政府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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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0日电)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提案修法,主张人民对行政机关的公法请求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该从现行的5年延长为10年,以保障人民权益。

现行的“行政程序法”规定,公法上之特别请求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赖士葆提案修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之公法上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人民对行政机关之公法上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赖士葆在提案说明中指出,政府在公法上请求占有证据保持及公权力行使的优势,人民则往往因为讯息的劣势,仅有少数超过时效的请求会被提起,而且政府享有是否给付的空间,例如考量预算编列或是财政收支等因素,显见政府与人民的公法请求权消灭时效并不对称。

赖士葆指出,由于政府相对于人民在公法请求占有优势性,人民为请求权人时的消灭时效应该长于政府为请求权人时;因此提案修法,让人民的请求权长于政府的请求权。

赖士葆指出,人民对行政机关之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失补偿请求权、奖励金之发放请求权、补发薪津请求权、退伍金请求权、自动拆迁奖励金及拆迁处理费请求权、土地征收款发放请求权、土地或地上物补偿费发放请求权等,人民对政府的请求权消灭时效应由5年延长为10年,才能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请求权时效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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