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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农地返还请求权 应报缴赠与税

2008-04-20 11:43 中港台时间|04-19 22: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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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购置农地因故先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笔农地返还登记请求权是债权之一,若返还农地的同时直接将这笔土地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即构成赠与行为,应报缴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日前发现甫成年李女名下拥有一笔价值新台币1500万元农地,而李女尚在就学中且由父母扶养,不仅无任何所得来源,且未有受赠资金,其取得该笔农地所应支付价金来源,引起国税局高度注意。

经调查发现,这笔农地是李女的父亲在2000年间出资,而以其兄长(李女的伯父)名义向法院标购取得,等到李女成年后,再直接将农地自李女的伯父名下移转登记为李女所有。

国税局指出,虽然李父解释,购地本来就是要给女儿。不过,国税局说明,李父出资购买登记在其兄长名下的土地,有随时要求自兄长返还农地权利,李父通知兄长将农地直接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如同将农地返还登记请求权直接转让予李女,构成伯父“赠与”侄女的行为,应课赠与税。

由于该项财产移转无对价关系,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赠与税,除遭国税局补征赠与税 200余万元外,还按所漏税额,加处 1倍罚锾。南区国税局长邱政茂特别指出,购置农地因故先行登记在他人名下,在以后返还农地同时,若欲将该农地赠与子女时,应先登记为本人名下,再持农政单位所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办理登记给子女。如此,才可符合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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