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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6月下輕罪可任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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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配合兩人權公約施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部分條文,未來經宣告6個月以下刑期輕罪的人可擔任保全。

為了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內政部配合提出「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保全業法」等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刪除製造、販賣、運輸槍砲彈藥得科處死刑規定。刪除「國家安全法」有關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及刪除有關入出境應經許可的規定。

院會並通過修正「保全業法」規定,放寬保全人員資格的消極限制,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逾6個月以上刑宣告確定,執行完畢滿5年;始得擔任保全人全;增列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消極資格限制。

新修正條文包括,對犯罪如受緩刑宣告,或其刑已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受罰金宣告等執行完畢,考量情節較輕微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仍給予擔任保全人全的機會;並增列規範保全業對於不合資格的保全人員,仍繼續僱用,情節重大者可廢止許可。

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規定,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受緩刑的情節輕微者,不受限制出境的規範,並延長移民署收容外國人期限,從現行的60天,放寬為可再延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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