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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任意改裝 監警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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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8日電)有民眾透過「市長信箱」反映汽機車任意改裝。台北市監理處今天表示,車主改裝愛車,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以維持車輛行車安全,不致違規受罰、得不償失。

監理處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規定,明定車身外不得附加燈飾及變更引擎、底盤設備,且車輛配附各式燈光並應符合相關規定。針對汽機車輛改裝,監理處發現其中較常違規改裝情形包括車主改裝未經安全審驗合格氣體放電式(HID)頭燈設備、方向燈改為其他顏色(非橙色或黃色)、機車後方煞車燈為閃爍且非紅色燈光及改裝排氣管(翹管)等違規行為。

監理處官員指出,以改裝頭燈設備為例,車主如以原一般鹵素燈具而逕自裝HID燈管,除會干擾車輛自身電力控制系統,也恐因燈具聚光性不足,致投射角度不良,對用路人造成視覺上危害,進而影響行車安全。

對於有民眾透過市長信箱反映,車主為求車輛競速、競技,擅自改裝車輛引擎及底盤設備,這樣改裝行為已不符車輛原廠安全性能設計,且改裝後恐造成巨大聲響,影響環境安寧。監理處指出,在辦理車輛檢驗時均會加強查核違規改裝,經檢驗不合格汽車,1個月仍未修復或覆檢仍不合格者,會處以吊扣牌照處分。

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頭燈以外之燈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第18條規定「汽車電系(指頭燈)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可處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監理處定期配合北市警局交通大隊,在市區重要路口,針對違規改裝車輛攔檢查察與告發;現在也有很多民眾見義勇為,會逕自將這些違規照片送至各公路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即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通知違規車輛辦理「臨時檢驗」。

自100年1月迄今,監理處通知違規車辦理「臨時檢驗」有867件;若違規車輛未於期限前辦理改正,並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處以900元至1800元罰鍰,若仍逾期6個月遲未辦理檢驗,最重可以註銷其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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