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書

【大紀元2011年12月09日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08年11月4日媒體報導,政府正在制訂《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並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外交部牽頭,組成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起草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根據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2002年8月29日編寫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及各國制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慣例,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起草、制訂、實施、監督及評估過程中,應廣泛的吸納弱勢群體代表及各界社會組織參加,並通過舉行公開會議,聽證等多種方式與弱勢群體等社會組織討論和協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使《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更加體現民意和具有針對性。

2008年12月10日及2009年2月6日,眾多上訪維權人員先後向外交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了加入《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申請書》和《上訪維權人員人權狀況調查表》,要求外交部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尊重聯合國確定的標準及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人員的代表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讓政府、社會及國際組織瞭解上訪維權人員的處境及人權狀況,並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制訂措施,改善上訪維權群體的處境,解決上訪問題。

但是我們數次提交的《申請書》及《調查表》未被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理會和接受。

2011年7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稱《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確定各項目標任務,已如期全面完成。

對《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上訪維權人員強調以下幾點:

一、《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在制訂、履行、評估過程中,沒有接受上訪維權群體提出的《申請書》以及《調查表》,在制訂和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整個過程中,也沒有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採訪等方式與上訪維權群體溝通、協商、討論。

這種將上訪維權群體排斥在外的做法,不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中確定的宗旨和標準,也違背了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國際慣例。

《手冊》中,有多處涉及到制訂實施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過程中,與弱勢群體等社會組織和利益攸關者廣泛協商這一制度,以表明聯合國對弱勢群體及協商制度的關注和重視。

《手冊》第2.3、2.4兩節,表明各國制訂、實施人權行動計劃的宗旨,是提高執法人員及全民的人權意識,強調人權在國家發展中的作用,並要求採取措施,尊重及保障各類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提高整個國家的人權水平。

《手冊》5.1一節,強調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準備、起草、實施、監督和評估五個環節都應與各類群體進行廣泛有效的協商,討論,第5.3一節及表格5,列舉了包括弱勢群體代表在內的18類參加人權行動計劃及聯席會議的組織,其中約10類組織屬於獨立的非政府機構及弱勢群體代表。

《手冊》的第七部份以及表格5、表格10,敘述了聯席會議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傳播等方式,廣泛有效的與弱勢群體及關注人權行動計劃的社會組織,協商,溝通和討論,使人權行動計劃真正代表民意,被民眾認可和接受,以達到實施人權行動計劃的目的。

但是,參加《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53個機構及聯席會議邀請的單位及人員中,僅包括8類組織,其中多數單位和人員雖然名稱及社會身份不同,但是他們的工作經費、工資福利均比照國家工作人員,由政府的財政撥出,這些組織和部門在社會上缺乏獨立性和代表性。

因此,《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組成也不符合聯合國確定的標準,也沒有全面、恰當地履行與弱勢群體代表等社會組織協商、溝通、討論的職責。

二、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應將上訪維權群體列為弱勢群體,並把這一群體的訴求、把改善和提高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作為《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優先考慮和解決的事項。

根據《手冊》8.3一節,弱勢群體的界定,應根據每個國家的特點及每個時期面對的人權危機有所區別。

在當今中國,弱勢群體不僅包括因性別、生理差異、歷史發展不平衡及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形成的婦女、兒童、老年人、少數民族、病人及殘障人員,災區居民。還應包括因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腐敗、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弱勢群體,即上訪維權群體。這個群體中主要人員是婦女、老人、病患及殘障人員,因為他們文化知識有限,長期失去土地、住房、工作等社會保障,在上訪維權過程中常常受到各種監視和打壓,使他們長期生活在貧窮和恐懼之中,這個群體是當代中國弱勢中的弱勢。

根據《手冊》8.4一節,政府應通過吸納各類代表及社會組織參加聯席會議,通過公開舉行會議、公開聽證,與關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社會組織和代表進行協商討論等方式,確定在這個國家中哪些人的生存權利面臨威脅,哪些人生活在痛苦、恐懼和不安中,哪些人因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受到剝奪,導致生活困窘潦倒。以此確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優先考慮的事項並制訂適當的措施,規劃合理的進程,充足的資金,改善他們的處境,解決他們的危機。

一些上訪維權人員,長期奔波流離,他們常常在不為人知,在簡陋骯髒的角落裡掙扎、忍耐,默默承受著背井離鄉,捨家棄子帶來的孤獨和痛苦,忍受著疾病的折磨甚至死亡的威脅,除此之外,他們還要在精神上忍受著一些部門的監控、跟蹤、非法拘押帶來的恐懼不安和屈辱。一些人的處境甚至比壓在地震廢墟下的災民還要艱難。

他們在上訪過程中付出的巨大代價和犧牲,只是為了一個簡單的目的——公正。

任何倡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政府,都不能迴避和漠視這一群體艱難無助的處境,都應正視和尊重這一群體正當合法的訴求,同時採取有效的措施,解除他們的困境,保障他們的人權,將上訪前的生活還給他們,讓他們重新像普通人一樣悠閒自由、平靜自尊的生活。

但是在實際中,一些政府部門及領導為了自身的利益,為了維護特權,輕則對上訪維權問題久拖不決,聽之任之;重則濫用權力,羅織罪名,枉法裁判,將一個個受害者變成一名名罪犯,讓他們在失去土地,家園和財產的同時,又失去了自由、尊嚴、健康,甚至生命。

一些政府部門及領導,目前仍用掠奪、欺騙弱勢群體的方式發展經濟,維護特權;仍用打壓、懲治無辜的手段假造和諧,殺一儆百,掩蓋罪責。

個別上訪維權人員,不堪忍受掠奪和欺壓走上了歧路,以極端的手段報復社會,給社會、給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損害。每當兩會、國慶等活動時,那些遍佈街頭路邊的警察和警車,以及聯防保安,那些遍佈街頭路邊,特別是政府機關的監控及檢查設備,就是當今官民矛盾激化,社會不穩定的證明。

因此,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應依照《手冊》要求,將上訪維權問題列為優先考慮的內容,並制訂合理的措施和日程,調查上訪維權群體面臨的處境,解決他們面臨的危機。

三、《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錯誤的界定了上訪維權的特性,錯誤的選擇了解決上訪維權問題的措施。

信訪問題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界定為政治權利中的表達權;在《評估報告》中又改換在監督權中。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監督權共有五項,在《評估報告》中減為兩項。在《評估報告》中,將與上訪維權密切相關的腐敗問題,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問題刪除。近幾年中,上訪維權群體經常使用的政治權利──遊行示威權,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都沒有提及。

根據《手冊》,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以及在評估報告中,儘量用數字表述當前的人權狀況,取得的進展,並確定具體的目標。但是,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信訪一項在內容上籠統含糊,避實求虛,其內容僅約200字。沒有列出一項具體數字。

法律上,表達權和監督權一般指個人,組織和輿論對不涉及自身利害的公共事項和政策進行評論,建議和調查等權利,他不包括受害人為保護自身利益,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提出的訴求,大多數上訪維權人員是政府貪污腐敗,濫用職權的直接受害人,他們上訪的目的,是在經濟上補償自己的損失,在法律上得到公正,而並不是對公共事務和公共政策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解決上訪問題的根本途徑,是政府履行其法定職責,對貪污腐敗、濫用職權、違法枉法的行為進行追究和懲治,及時補償受害人的損失。而並非是利用網絡技術,為上訪維權人員反映問題提供方便,在眾多常年積壓的上訪維權案件沒有解決,眾多上訪維權人員抗議和抗爭也沒有結果的情況下,發展大多數上訪維權人員均不熟悉的網絡技術,脫離了實際,也是浪費資源,是沒有社會效益的形象工程。

同時,在《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和《評估報告》中提倡的領導幹部接訪群眾,批閱案件,各類代表聯繫群眾的措施,不符合法治化的原則。在多達上千萬的上訪維權群體中,靠這種方式,只能解決極個別的案件,難以改變整個上訪維權群體的處境,同時也是對上訪維權人員的誤導。很多人為了讓領導接待自己、批閱自己的案件,或與各類代表建立聯繫,不顧生命危險,等在路上撲擋領導的車輛,或是擅闖領導和代表的辦公場所和開會地點,輕則被公安部門看管、監控、限制自由;重則被公安部門以非正常上訪、鬧訪、纏訪、無理訪等理由勞教、判刑。

四、《評估報告》稱兩年來,在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積極配合、精心組織下,《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已如期全面完成,這種結論與實際不相符合,也是眾多上訪維權人員不認可、不接受的評估結果。

上訪問題也是人權問題,每一個上訪案件就是一個人權個案,每一個上訪案件的背後都有數起領導幹部貪污腐敗,失職瀆職,違法枉法案件,上訪人員的狀況以及貪污腐敗的程度,是當代中國人權問題的坐標,改善和提高上訪維權群體的維權狀況,揭露和懲治貪污腐敗應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但是近兩年多來,上訪維權群體的狀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不斷惡化,一些政府部門為了假造穩定的局面,對這些人進行了更為廣泛、慘烈的打壓。

自2008年12月10日至今,在去外交部和國務院新聞辦要求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人員中,至少已有4人被判徒刑,7人被判勞動教養,約40人被治安拘留。其中3位被判勞教,不承認自己有罪的女性,在北京女子勞教所和拘留所,受到了難以想像和承受的酷刑,包括被毆打,長時間的飢餓、鼻飼、往臉上噴辣椒麵等。給3人的身體和精神留下了難以癒合的傷害。

2008年12月10日,上訪維權人員提出加入《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計劃的申請書》,國務院新聞辦不予答覆,然而,2009年3月23日,《中國新聞週刊》則刊登了對北京大學教授孫東東的訪談,孫東東稱在老上訪戶中99%的是精神病,把他們關進精神病院是對他們人權最大的保障。4月6日,孫東東做出道歉。2010年4月11日,在北京大學東門,一些警察用瘋狂的暴力,對待前去質詢的上訪維權人員,以此強制一些上訪維權人員接受孫東東的道歉,當天,至少有11人被抓,5人受到治安處罰,一人受傷,隨後,2人為此被追究刑事責任,2人被判勞動教養。

2010年,在中國組織及舉辦上海世博會期間,僅上海和北京兩地,至少有11人被判勞動教養,北京有6位上訪維權人員在去參觀世博會的火車上被警察截回看管,眾多人被勸返。

在執行《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兩年中,僅北京,共有11人被捕或被判勞動教養,是抓捕上訪維權人員最多的兩年,其中,有4人在出獄後不久再次被抓捕,其中時間最短的為16天,最長的約為12個月,但是他們反映的上訪問題,多數沒有解決。

在實施《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這兩年中,上訪維權群體的人權狀況沒有改善,他們的人權訴求,大多數沒有得到合理解決。

五、參加《2010年至2012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53個政府部門中,很多部門因為侵犯和剝奪人權或者不履行保障人權的職責,被一些受害人指控為被告,這些政府部門,背負著眾多的人權個案,背負著一些受害人的指控和指責,它們參加聯席會議,應該首先公開本部門長期積壓的上訪維權案件,說明久拖不決的原因,並將各自部門的人權案件列為《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並制訂具體的措施予以解決。

六、2011年9月28日媒體報導,政府決定起草《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並組成了由黨政、立法、司法團體56部門、120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兩個多月以來,眾多上訪維權人員一直等待著政府依照聯合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的相關內容和國際慣例,吸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加《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並通過舉行公開會議,公開聽證,媒體採訪等方式與上訪維權群體進行溝通,協商和討論,瞭解和反應這一群體的人權狀況和訴求,並找到恰當的解決方式。但我們卻沒有收到任何信息。

根據聯合國《國家人權計劃行動手冊》以及國際慣例,我們繼續提出申請,要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吸納上訪維權群體的代表,參加《2012年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並舉行公開的會議和聽證,邀請上訪維權人員參加討論和協商。同時把解決上訪維權問題作為《2012至2015年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唯一或優先的事項予以考慮和安排,制訂具體恰當的措施,使參加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聯席會議的政府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長期積壓的上訪案件,儘快得到解決。讓上訪維權人員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奔波流離;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受到歧視和打壓;不再因為上訪維權,忍受虐待和酷刑。儘快回到正常人的生活軌跡上。

希望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能夠認真負責地對待我們的意見及訴求,在聯席會議上,留下我們應該佔有的一席之地。

2011年12月10日
國際人權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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