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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籲不限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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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5日電)法務部今天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再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聽會,與會人員認為,若公務員被查到有不正當財產時,都應出面說明,而非限縮於貪污罪,此外民意代表也應納入規範。

法務部上午召開「貪污治罪條例再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聽會,邀請法界專家、檢察機關、民間團體等,就條文的犯罪主體、處罰方式、有無違反人權等議題參與討論。

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汪南均建議,條文的犯罪主體應去除「貪污罪被告」的限制,只要檢察官偵查中發現公務員及其家人有財產異常增加,又無法合理交代來源時,就構成犯罪。

汪南均提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選舉而成為民選公職人員,如民意代表,平日行使國家公權力,收受不法利益的機會比一般行政官職高,也應該受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限制。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余麗貞表示,現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沒有問題,但公務員有不明財產來源情況,不一定與貪污罪具有因果關係,建議將此條文列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作為防止公務員貪污的工具。

1名基層檢察官說明,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很多,例如公務員涉買賣贓物、侵占遺失物、賭博等,雖然不合法,但不見得涉及貪污罪;有可能公務員犯通姦罪,但怕戀情曝光而不肯說明財產來源,也不構成貪污罪。

勞工團體代表認為,涉貪污罪的公務員深惡痛絕,行徑比小偷還可惡,提議加重貪污罪刑責,並沒收涉貪公務員的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第6條之1及第10條,條文規定公務員犯貪污罪,若無法說明財產的異常變動情形,將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罰金。不過認定的門檻過高,法條施行2年,未有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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