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财产来源不明罪 检吁不限贪污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5日电)法务部今天召开“贪污治罪条例再修正财产来源不明罪”公听会,与会人员认为,若公务员被查到有不正当财产时,都应出面说明,而非限缩于贪污罪,此外民意代表也应纳入规范。

法务部上午召开“贪污治罪条例再修正财产来源不明罪”公听会,邀请法界专家、检察机关、民间团体等,就条文的犯罪主体、处罚方式、有无违反人权等议题参与讨论。

板桥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汪南均建议,条文的犯罪主体应去除“贪污罪被告”的限制,只要检察官侦查中发现公务员及其家人有财产异常增加,又无法合理交代来源时,就构成犯罪。

汪南均提出,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等选举而成为民选公职人员,如民意代表,平日行使国家公权力,收受不法利益的机会比一般行政官职高,也应该受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限制。

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余丽贞表示,现行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没有问题,但公务员有不明财产来源情况,不一定与贪污罪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将此条文列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中,作为防止公务员贪污的工具。

1名基层检察官说明,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很多,例如公务员涉买卖赃物、侵占遗失物、赌博等,虽然不合法,但不见得涉及贪污罪;有可能公务员犯通奸罪,但怕恋情曝光而不肯说明财产来源,也不构成贪污罪。

劳工团体代表认为,涉贪污罪的公务员深恶痛绝,行径比小偷还可恶,提议加重贪污罪刑责,并没收涉贪公务员的财产。

“财产来源不明罪”为贪污治罪条例的第6条之1及第10条,条文规定公务员犯贪污罪,若无法说明财产的异常变动情形,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罚金。不过认定的门槛过高,法条施行2年,未有起诉案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