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你有權保持沉默」背後的故事

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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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10日訊】當我們觀看美國好萊塢拍攝的警匪片、刑偵片以及破案美劇中,時常會在美國警察或者FBI逮捕嫌疑犯時,聽到這樣一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承堂證供。你有權請一個律師。在律師趕到之前,你可以甚麼都不說。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免費指派一名律師給你。清楚了嗎?」顯而易見,這是在向嫌犯們告知其權利。

當然,在電影或者美劇中聽到的這個版本是個縮略版,還有一個內容與其相近但比較冗長的版本。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佈雷耶大法官在一次辯論時提到,通過電視節目,全世界估計有20億人聽過這段話,他認為這段話在過去的三十年中業已成為美國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

那麼,這段被稱之為「米蘭達原則」 (Miranda Warning)的宣告背後隱藏著怎樣的故事呢?這不能不追溯到上個世紀60年代那起引人關注的「米蘭達案」。

1963年的一天,美國發生了一起劫持強姦案,受害人是一名18歲的女孩。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車上並被強暴。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犯罪嫌疑人米蘭達很快被擒獲。在訊問的過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實,並令其自己寫下供述,米蘭達照做了。很快,案情變得清楚明瞭,法官判決米蘭達犯有劫持罪和強姦罪,刑期為50年。

然而,判決下來後,米蘭達卻不服判決,開始不斷上訴。他在上訴時辯稱,警察「強迫」他在自己並非自願的情況下寫下了供述,而這一點明顯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規定,即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最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採納了其上訴理由,並同時指出,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被捕者,一是他有權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根據上訴理由,以及米蘭達在接受審訊過程中遭受威脅恫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推翻了原有判決,發回重審。

這一判決成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承堂證供」這句著名的「米蘭達宣告」的誕生標誌,其核心內容實際上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肯定。而米蘭達後來因為有新的人證與物證的出現,而重新受審,最後入獄7年。

自此之後,美國警察(或FBI)在執行任務之時,都必須首先宣講這段話,否則就是對嫌犯人權的侵害。根據西方法學家們對沉默權的詮釋,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沉默權是人作為人而理應享有的權利,它在本質上是一種道德權利,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價值,更是對公權力的制約。

而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沉默權至少還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犯罪嫌疑人沒有義務說不利於自己的話,追述方或法院不能採用不人道或有損尊嚴的方法強迫他說;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權在訊問中始終閉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對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知道說話後果的情況下,說一些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話,這些話必須出於自願。如果被逼開口,法庭不能以此作為定案根據。

正是因為沉默權的確立,才使美國等西方民主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前,必須蒐集有力證據,以證明犯罪行為的真實存在。

不過,對於中國人來說,擁有這樣的權利似乎還遙不可及。而且,中共警察刑訊逼供乃是家常便飯,在這樣的高壓下屈打成招的不在少數。像前幾年轟動大陸的湖北佘祥林「殺妻」案中的佘祥林就被殘酷毒打十天十一夜;去年爆出的「趙作海殺人案」也因為「被害人」的出現而證實案件乃是屈打成招。而今年1月刊登在網上的「孫彥輝等三民工殺人案」也是如此,迄今仍未昭雪。

也是,中共一向宣傳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即便沒甚麼可坦白的,也要「坦白」,否則就是抗拒,抗拒就可以「從嚴」,從嚴就是可以採取一切手段,比如酷刑,比如扔進狼狗窩中……

雖說中國的憲法中規定了人民的權利,並出台了限制警察權利的條文,可是在這個一黨專政的國家裏有誰來實行監督權利呢?對公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的後果就是公權力的無限氾濫。要想讓每一個中國人、包括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自己應有的權利,還得從制度的根子上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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