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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機密外交款案 終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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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4月28日訊】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任內利用外交出訪時機,涉嫌貪瀆33萬美元的機密外交款案,法院一審、二審時都被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陳水扁在此案無罪定讞。

這起案件是由特偵組偵辦,認為陳水扁在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的機會,把外交部提供給元首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下3萬美元,共33萬美元,匯往海外給當時留學海外的兒子陳致中使用。

法院在一、二審的時候判扁無罪,當時合議庭認為,該款項是由台外交部依照往例辦理,非扁在總統任內才創設,扁支領款項,也依循往例領據核銷,且檢方無法證明前總統夫人吳淑珍當年匯給陳致中在美帳戶的款項,是來自扁的機密外交款,因此判決無罪。

陳水扁日前因龍潭購地等案入獄服刑。除機密外交款案,目前有金改案二審、公務費案更一審,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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