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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權與國籍 銓敘部認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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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7日電)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碧玉任職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遭質疑。銓敘部去年曾釋疑,公務人員雖不得有外國籍,但取得外國居留權與取得外國籍,情形有所不同。

陳碧玉獲總統府提名為大法官人選後,遭媒體踢爆曾有雙重國籍。陳今天召開記者會,坦承曾有雙重國籍,但她澄清,在任職公務員期間,並沒有雙重國籍的問題。至於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陳碧玉也解釋是為方便照顧孫子,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公務員不得具有外國永久居留權,目前也已放棄。

法界人士指出,去年曾有機關就「公務人員可否申請美國永久居留權」疑問函詢銓敘部,銓敘部當時函覆即認為,公務人員雖不可具有外國國籍,但取得外國居留權並沒有問題。

銓敘部當時函覆內容指出,國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都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若具有外國國籍者獲邀擔任公職,應在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

法界人士表示,銓敘部再舉內政部民國89年函釋,認為取得外國國籍者,應是經外國政府核准歸化,或取得該國國籍,且取得外國國籍者,一般也指同時取得該國居留權。至於「取得外國居留權」,指的是只有長期居住該國的權利,通常不具該國國籍,兩者情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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