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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執刀醫師術前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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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6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醫院執行手術前,應由負責或執行手術的醫師,親自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手術原因和可能危險。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郭素春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現行醫療法雖規定醫院實施手術前應向病人及家屬說明,但手術醫療糾紛仍時有所聞,可能醫師和病人及家屬在手術前沒有時間充分溝通,病人及家屬不了解手術狀況及風險,一旦有意外,就會質疑是否醫療疏失。

她表示,目前官方核定手術同意書沒有寫明病因、手術內容、醫病雙方注意事項等細節,一旦遇到醫療糾紛,同意書無法提供保障,可能造成更多糾紛。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醫院執行手術前,應由負責或執刀醫師親自向病人及其家屬說明手術狀況和危險性,並簽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增加醫師和病患溝通機會,減少資訊不對等所造成誤解及質疑;且手術及麻醉同意書應考量不同醫院、科別需求,而進行調整。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醫院收取醫療費用開立的收據,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且應詳列全民健康保險及自費項目明細,不屬於醫療費用的收費也要一併載明。

中央主管機關所做醫療機構評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項目包含評鑑合格及不合格名單、各醫療機構各項評鑑基準的結果、不定期訪查結果等修正條文,也獲委員會初審通過。

不過,醫療法修法有關設立國際醫療專區、接觸體液及血液的醫護人員全面使用安全針頭、減免醫事人員因醫療糾紛所致刑事處罰等修正條文,因朝野立委未達共識,決議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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