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煙台市民警對企退職工的抓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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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5日訊】煙台市一位劉副秘書長約定5月30日與企業退休職工10人代表小組進行關於:140元生活補貼、35%住房補貼、5,000元陽光工程的答覆,後來臨時通知代表改在27日進行。廣大退休職工並不知情,30日上午9點左右近4,000名退休職工聚集到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禮堂前的大道上,只為了盡早聽到政府的答覆意見。由於群眾沒有見到自已的代表到現場,擔心代表被公安拘禁,「我們要見代表,把我們的代表交出來」的聲音由小到大一浪高過一浪。10點過後,群眾的情緒激動起來,把人大門前的馬路和南山公園的十字路口堵塞住了,造成車輛繞行。對眾人堵路的行動,公安民警可謂「寬宏大量,既不勸阻也不制止,冷靜的看著群眾堵路,如此守株待兔的作法想必早有安排,直至午後3點人群才漸漸散去。後來得知當晚至第二天早上,幾處派出所抓捕了9名退休職工,當日交保釋金後釋放了6人,拘留了3人,其中兩女一男。


煙台市人大門前、路邊、南山人園十字路口的現場照片。(知情者提供)


5月31日上午,群眾繼續前去聚集,人數自然不及昨日,民警及便衣民警人數大大增加,據說把牟平區的民警都調了過來。由於警力加強,抓捕已不需要過後跟著錄像進行了,當場動手概不賒欠,其中有個女同志不肯離開馬路,上去4個小伙子把她抬上汽車上拉走了。兩天來傳說有11人被逮捕過,具體拘留幾人釋放幾人無法得到官方的證實。不問這些老年人堵塞馬路的原因,不管其年齡幾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照以上規定,被捕退休人員符合哪條規定?用以上法律衡量,煙台市公安民警的抓捕行為應屬於使用法律過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在群眾有違反交通秩序行動的時候,民警為甚麼不照章辦事勸阻後驅散他們,而是看著他們去堵塞馬路,這和栽贓陷害有甚麼區別?依據偷拍的錄像,背後定罪的作法,有那一點符合上述條文的規定?人大門前有臂挽臂的兩排民警擋在電動門前,他們的面前是3、4排退休職工,面對面的站著,是誰從退休職工背後用力把他們向前猛推,許多人撲倒在地,當他們剛剛爬起立足未穩立的時侯,人大門前的民警向前猛推,許多人又仰面躺倒壓在一起,這突如其來的合力算得上配合默契,這樣精彩的錄像是不會公開的。用這樣的手段把花甲之年的老人推進拘留所的時候,人民警察同志們,警官同志們,你們想過你們的父母為甚麼沒有出現在這個維權行動的人群中嗎?他們是為了你們的飯碗呀!

我們也瞭解到了一些對被拘交保釋金釋放人員的情況,為免他們遭報復其間,不便多作報導。自事發(5月30日)的第4天(6月2日)仍有人在路上被跟蹤抓捕。

目前煙台市從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有組織的對退休職工中他們認為的重點人物,以瞭解他們的要求為名進行走訪,目的何在只有以後的事實才能說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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