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微公:賴昌星首先應該擁有政治難民資格

洪微公

【大紀元2011年07月15日訊】眾所周知,中國社會目前是由一個獨裁專制的政治流氓集團主導的社會,黨權大於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一切涉及政治利益的問題最終裁判權是中共中央政治局,而不是政府決策和司法仲裁。賴昌星案涉及的大多數人員都是中共黨員、高官,政治成分是主要的,涉及的是中共政權的核心政治利益,是這個違法的政治體制中必然產生的違法事件。賴昌星案涉及的資金數額之巨大,如果沒有中共政權的政治環境因素的支持是不可能出現的。因此,賴昌星案的政治因素是主要的,法律因素是次要的。在中國的政治環境不能保障人權的情況下,賴昌星首先應該擁有政治難民資格,其涉及的刑事責任應該暫緩執行,因為中國司法環境無法保障賴昌星獲得公平待遇。

中國的司法權力是不獨立的,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政法委書記控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獨立的、對社會普遍公平的裁判權。這種政治權力控制下的司法環境是混亂的,所有涉及中共官員的案件首先由「黨紀」作出決定,然後才能交給「國法」處理,順序是「黨紀」大於「國法」,這種權大於法的異類司法模式至今沒有改變。任何案件在「黨紀」處理的部份中都是不公開的,其仲裁原則和裁判過程也是不公開的,當事人沒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也沒有基本人權的保障。如果賴昌星案被這種異類的司法模式處理,那麼所有接受賄賂的官員、所有支持和參與走私的官員,都會被「黨紀」的暗箱先行處理,這對賴昌星就是不公平的,賴昌星的律師是無法取得被「黨紀」封存的證據的,法庭可供裁判的主要證據顯然不足,裁判結果也必然是顯失公正的,其人權必然得不到保障。該案在沒有完全結案的情況下,經過中共「黨紀」處理的一些重要涉案人已經被處死,他們已經無法當庭與賴昌星對證,案件對於賴昌星的司法意義已經被人為的破壞,這個司法體制已經無法客觀的保障給賴昌星一個公正的對待。在這種情況下,中共要求引渡賴昌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引渡的效果只能是政治效果,而不是法律效果,政治迫害的因素遠遠大於司法。

在中共獨裁體制沒有解體的情況下,誰能保證一個不被中共看好的中國人回國後不被政治迫害呢?在中國的法律制度之外,仍然存在大量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關押場所,看守所、勞教所、學習班、訪民接待站、精神病醫院、匿名的地點都非法關押了很多人,他們是中共不喜歡的政敵,他們是異議人士、維權人士、宗教信仰者,他們是律師、記者、作家和網民。賴昌星的情況當然比這些人的情況更糟,誰又能保障他的人權不被政治因素迫害呢?

僅僅保證賴昌星不受酷刑對待是不夠的。而且,在中國的所有關押場所中,公眾是無法監督被關押者受到怎樣待遇的,近親屬和朋友的探視權也經常是被剝奪的,高智晟律師的情況仍然是一個不透明的案例。在這種沒有人權環境獲得改善的情勢下,中共的任何承諾都是不可靠的。

我希望加拿大聯邦法院首先給予賴昌星政治難民身份,這不影響他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影響他將來被引渡回國。只要中國的司法環境能夠實現獨立、公平、公正、公開、保障人權不受政治迫害,只要中國的司法機關能夠補救該案已經滅失證據的部分,只要中國的政治環境改變、所有流亡海外的政治難民身份自然消失,加拿大就可以立即遣送賴昌星。我認為,賴昌星會非常主動的接受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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