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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立法 加強核廢料處理管制

2011-07-19 22:35 中港台時間|07-19 23: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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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9日報導】(中央社布魯塞爾19日法新電) 歐洲聯盟今天宣布,加強放射性核廢料處理的管制,對於廢料輸往歐盟以外地區,將施行更加嚴格的管制。

新法規定,歐盟會員國必須在2015年以前,提出放射性核廢料處理計畫。管制來源包含核子反應爐、發電、醫療、研究、工業及農業活動。

歐盟能源事務執行委員歐汀納(Guenther Oettinger)表示:「這項立法是歐盟核能安全政策的重大成就,擱置多年後,歐盟首次提出核廢料處理的具體承諾。」

各國政府必須提出核廢料處理設施的興建時間表,而歐盟大多數會員國目前並無相關計畫。擁有廢料處理設施的國家,可與其他國家共享一座處理設施。

歐盟現行法規禁止對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區國家及南極地區輸出放射性物質。(譯者:中央社鍾武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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