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氏宗親提案 確保中華公所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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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仇錦光波士頓報導)在7月26日的紐英倫中華公所董事會上,波士頓黃氏宗親會提出新提案,指出「紐英倫中華公所是六省華人的最高機構,其所擁有的物業為全僑華人之產業,因此希望中華公所永遠擁有及控制物業之權利。」並表示為保證中華公所物業永久存在,亟須立一議案,萬一公所物業要賣出或按押時,必須事先徵得各姓氏會員和僑團三分之二的多數同意,並必須用各個公所的公函以書面意見表達,還得各個社團會員之主席簽名蓋章才算有效,方能提交中華公所討論表決。

該提案以黃氏宗親會的公函紙張送出,上面有黃氏兩位現任主席黃國瀚和黃國威的簽字﹐並蓋有黃氏公章﹐可見提案之嚴肅性。在當晚45名出席董事中,引起了大家的重視。對此提案,董事們各自取得該份複印件拿回各自的公所研究。

黃氏公所為何會提出此一提案呢?

據一些十分熟悉華埠背景的內幕人士透露:這與大同村買賣案有關係。大同村住家戶數為214家,商鋪戶數為16家。這230個單位的物業買賣曾經一度成為華埠熱烈議論的話題。據在1994年任職中華公所主席的黃述沾(已過世)按照有關法律文件曾承諾,將會在5年後賣給該大樓居民,以實現「居者有其屋」。 黃述沾當年的本意是希望以「居者有其屋」方式,造福貧寒居民。但波士頓重建局與中華公所聘請的律師都曾經證實,由於大同村的建造及營運經費幾乎都來自政府的各項可負擔住宅資助項目,在運作、貸款或買賣上,直到2044年都受到重重限制。換句話說﹐大同村的214個住宅單位不可能分別擁有完全獨立自主的業權。更不可能像許多華人理解的那樣,以為把從政府廉價買來的房子可以留給自己的子孫後代。


提案可能與大同村買賣案有關。(攝影:仇錦光/大紀元)

這宗起先出價四百五十萬﹐而後出價五百萬元的買賣合約,在董事會上反復討論中﹐最後以流產告終。通過這次由大同村聯誼會自己首先提出要求買,而後來又改變主意希望由中華公所永遠擁有該物業的反復過程中,表現出對決策的不成熟﹐或者對事件背後意義的欠缺足夠的理解。

據一位資深人士指出﹐其實大同村買賣的實現,對中華公所的經濟收益大有好處。除去各種還款後,中華公所將可掙得淨利一百五十萬。而這些錢實際都是從大財團的抵稅中獲得,這種機會如今已經失去,永遠不會再有。

但也有不少人認為這宗買賣不明不白,所以難以獲得多數董事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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