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婦被撞重傷 交通廳:懲罰力度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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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月諦多倫多報導)本週二,多倫多華裔婦女在唐人街被自行車撞倒,顱骨骨折,已脫離生命危險。警方稱,華人婦女傷勢嚴重,控告男肇事者「莽撞行駛」,罰款400元,稱此案不涉及刑事罪,男子不需服刑,不失交通點數。這一決定受到外界質疑,呼籲修改交通法,加強懲罰力度,使其他司機引以為戒。
  
安省交通廳廳長辦公室發言人貝克爾(Kelly Baker)告訴《大紀元》:「安省不能容忍任何魯莽駕駛、思想不集中的司機,合理的懲罰對提升司機水準至關重要。一些人違反《安省高速路交通法》,並造成他人死亡,目前的懲罰力度足夠,交通廳不打算修改法律。」
  
貝克爾解釋,不修改法律主要有2個原因:第一,交通廳於2009年決定對一些嚴重交通違規行為(例如莽撞駕駛、不系安全帶、逃離車禍現場、闖紅燈,緊急車輛通過時不停車)加大懲罰力度。新制度於2010年元旦實施。
  
第二,「警方可根據案情控告更重的刑事罪名,比如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導致身體受傷、危險駕駛導致死亡、刑事疏忽導致身體受傷、刑事疏忽導致死亡。第三,一旦有人在事故中去世,肇事者將極為嚴重懲罰。『刑事疏忽導致死亡』罪成立後,肇事者將面臨終身監禁。警方將決定控告的具體罪名,」 貝克爾補充。

報告:安省交通傷亡數字降

貝克爾表示,安省的道路是北美最安全的之一,與車禍相關的傷亡數字持續下降。交通廳將通過立法、教育民眾、協助警方等方式,把道路變得更安全。
  
安省交通廳的最新報告稱,2008年有574人在車禍中去世,比前一年下降16%; 44,219人在車禍中受傷,比前一年減少6%。每行駛一億公裡的死亡率為0.51%,低於前一年的 0.61%;每行駛這麼遠的撞車率為1.84%,低於前一年的1.87%。
  
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方面,2008全年中,12月份的事故率最高,占總數11.0%;4月的事故率最低,占6.5%。8月份的死亡率最高,占全年的11.1%;2月的死亡率最低,占5.9%。
  
交通廳表示,車禍導致一些人受重傷,沒有立即離世,所以政府通常需要3年時間統計準確數字。
  
《交通法》規定,「魯莽行駛」罪名成立後,違規者將面臨400元至2000元罰款,或入獄不超過6個月,或兩項懲罰並施。

華裔被重撞案例

警方稱,本週二,多倫多55歲華裔婦女在唐人街被自行車撞倒,顱骨骨折,經過搶救,脫離生命危險。
  
警方控告這位男性「莽撞行駛」,違反《交通法》,將罰款400元。警方稱,華人婦女傷勢很嚴重,但不控告肇事者刑事罪,不需服刑,不扣交通點數。
  
這起事故發生在Dundas西路夾Huron路十字路口。週二早10點,3位行人沿Dundas路南側向東行走,綠燈後邁向Huron路。這時49歲男性騎車經過路口,逆行在單行道上騎車。
  
2009年一位多倫多華裔母親林秀妹(Siu Mui Lam,音譯)被車撞倒後,當場去世。她的女兒黃苗琳(Miu Lin Wong,音譯)表示,母親於6月23日穿過Bloor街夾St. Helens 路十字路口,一輛垃圾場把她撞倒,頭部與身體嚴重變形。全家感到非常震驚與悲痛。
  
起初警方表示控告司機「莽撞駕駛導致死亡」罪。2010年2月4日,家屬上庭時,警方把罪名改成「在停車標誌前冒失駕駛」罪。司機被罰了400元,駕駛記錄被扣3分,不犯刑事罪,不需服刑。對此,家人認為司法系統不公,也沒有權利申訴。她呼籲修改交通法,加強懲罰力度,使其他司機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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