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穿馬路被撞 女子仍獲賠1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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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20日訊】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羅伯特.約翰遜(Robert Johnston)認為,司機李加民(Jamin Lee)和交通部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因此應當賠償。
  2003年1月,26歲的溫哥華島塞內齊市居民絲林娜.麥姬(Selina Meghji)當時正在上護士學校,清晨7:15分在人行道上行走時,被李駕車撞倒。撞傷造成她腦部受傷,長期的疼痛留下明顯的殘疾。
  法官判決被告人賠付12萬5000的損失費,特別損失費25,212,未來護理費15萬元,過去收入損失10萬元,未來收入損失75萬元。
  司機李辯稱,麥姬是在「不准行走」的燈下穿馬路,而且穿著黑色的衣服。李還說,他的左眼做過手術,因此視力受損,他正在服用抗抑鬱劑和治療失眠的藥物。他那天早上吸了大麻,此前還曾服用毒品,他的車擋風玻璃上有一個裂縫,因此凝結了一些水氣。當他接近十字路口時,還是綠燈,他開始左拐,但是當他往人行道上看時,被路上的燈光晃了眼,沒有看清。他聽到有人在喊「我的天哪」,這時他看到了麥姬。他立即猛踩剎車,但是已經撞上了她的左側,造成她左上臂骨折。
  法官認為司機李有百分之九十的責任,因為他開車時沒有看好行人,法官說,這條人行道上的路燈太暗也是一個原因,因此交通部對此負有百分之十的責任。兩被告被罰並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李沒有錢付足百分之九十的罰款,不足部分要由交通部來支付。
  儘管看上去110萬是個大數目,但是麥姬下半生的殘疾,已經不是錢財能換回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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