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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無罪定讞後現新證 擬不得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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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4日電)台灣司法院日前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對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也就是說,若被告獲判無罪定讞,即使日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認定被告犯案,也不得聲請再審。

若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類似李得陽殺警案,被告獲判無罪定讞後,就算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被告有犯案可能,將不能聲請再審。

政府於民國98年4月公布兩人權公約後,司法院檢討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前與行政院會銜完畢、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中值得注意的部分,在於刪除「得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的規定,若案件判決定讞,將不得以對被告不利的理由聲請再審。

司法院官員指出,兩公約規定,經判處有罪或無罪定讞後,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科刑;且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起訴的犯罪事實,應提出證據或實質舉證。若檢方於偵、審階段無法善盡偵查、公訴角色,被告獲判無罪定讞後,將不容許檢方再以對被告不利的角度,聲請再審,以保障被告人權。

此外,修正案也修改職權上訴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法官須依職權為被告提起上訴,修正案將無期徒刑剔除,只保留宣告死刑的案件,法官應依職權為被告上訴。

司法院官員解釋,刪除無期徒刑依職權送上訴的考量,在於無期徒刑是自由刑,若被告已折服無期徒刑的判決,願提早入監,就應尊重被告意願;而死刑是執行後不可補救的生命刑,為慎重起見,仍維持依職權上訴。

犯下10年前新北市國際商銀中興分行搶案的陳泰益,更三審8年前將陳泰益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當時陳泰益向法官表示放棄上訴,法官則忘了依職權為被告上訴,將他發監執行。法院直到今年8月才發現疏失,趕緊為陳補提上訴,形成當事人已入獄服刑多年,整個官司卻又「敗部復活」的怪現象。

一旦修法通過,類似陳泰益案件的怪現象就不會再發生。司法院官員澄清,早在5年前就有修正職權上訴制度的構想,今年8月陳泰益案發生前,草案早與行政院會銜完畢、送到立法院,並非因本案發生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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