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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无罪定谳后现新证 拟不得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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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4日电)台湾司法院日前完成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删除对被告不利益声请再审的规定,也就是说,若被告获判无罪定谳,即使日后有新事实、新证据认定被告犯案,也不得声请再审。

若草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类似李得阳杀警案,被告获判无罪定谳后,就算有新事实或新证据发现被告有犯案可能,将不能声请再审。

政府于民国98年4月公布两人权公约后,司法院检讨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完成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日前与行政院会衔完毕、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中值得注意的部分,在于删除“得为被告不利益声请再审”的规定,若案件判决定谳,将不得以对被告不利的理由声请再审。

司法院官员指出,两公约规定,经判处有罪或无罪定谳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且现行刑事诉讼制度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检察官对起诉的犯罪事实,应提出证据或实质举证。若检方于侦、审阶段无法善尽侦查、公诉角色,被告获判无罪定谳后,将不容许检方再以对被告不利的角度,声请再审,以保障被告人权。

此外,修正案也修改职权上诉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法官须依职权为被告提起上诉,修正案将无期徒刑剔除,只保留宣告死刑的案件,法官应依职权为被告上诉。

司法院官员解释,删除无期徒刑依职权送上诉的考量,在于无期徒刑是自由刑,若被告已折服无期徒刑的判决,愿提早入监,就应尊重被告意愿;而死刑是执行后不可补救的生命刑,为慎重起见,仍维持依职权上诉。

犯下10年前新北市国际商银中兴分行抢案的陈泰益,更三审8年前将陈泰益从死刑改判无期徒刑,当时陈泰益向法官表示放弃上诉,法官则忘了依职权为被告上诉,将他发监执行。法院直到今年8月才发现疏失,赶紧为陈补提上诉,形成当事人已入狱服刑多年,整个官司却又“败部复活”的怪现象。

一旦修法通过,类似陈泰益案件的怪现象就不会再发生。司法院官员澄清,早在5年前就有修正职权上诉制度的构想,今年8月陈泰益案发生前,草案早与行政院会衔完毕、送到立法院,并非因本案发生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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