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高等法院:職員對工作電腦有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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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0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曉青多倫多編譯報導)上週五,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在工作場所,職員用電腦具有個人使用的隱私權,不應該被警方無證搜查。

對於工作電腦 警方需有證搜查

在該以6比1做出裁決的影響全國的案例中,高等法院稱,如果電腦屬於僱主或工作場所嚴禁個人使用,個人對隱私的期望可能會減少。儘管如此,法官費施(Morris Fish)所寫出的大部分裁定是,警方仍然需要獲得搜查許可證才能檢查電腦內容。

法院說,「無論是在工作場所或家裏,基於個人目的合理地使用電腦,裡面有關於對個人有意義的、隱密的、與個人有關的信息,加拿大人因此可能有理由期望對電腦裡的這些信息有隱私權,至少他們在被許可下使用了電腦或有理由期望如此。」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科爾(Richard Cole)是安省一名教計算機科學的教師,他被控私藏兒童色情物品和未經許可使用電腦。科爾負責監控學生使用學校電腦的情況,他發現並下載了1名10年級學生通過電郵與朋友分享的裸體和半裸體照片。

加拿大最高法院說,學校董事會和校長有法定權力保護學生,規範工作場所,並且有權搜查科爾的筆記本電腦內容,但是一個重要的分別是,法官裁定校長不能夠轉手把材料交給警方。警方仍然需要獲得搜查令才能檢查電腦文件。

不能用工作電腦進行犯罪活動

高等法院的裁決,對於科爾來說也不是甚麼明確的勝利。同時,對職員來說,也不是就此允許使用工作場所的設備進行犯罪活動。法庭表示,在這一案例中,法院可以根據警察搜查的證據而對嫌疑人進行審判。

安省上訴法院已經查出,科爾對他複製的學生的照片沒有隱私權。這些照片的問題在高級法庭沒有爭議。但是,警方從科爾的電腦中的臨時網絡文件、隱藏文件夾和硬盤鏡像中發現了色情圖片,警方對此指控科爾,而科爾則稱他有隱私權。

法院下令對科爾進行新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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