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前人人平等 德國警察犯法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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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夏婉明德國報導)在德國警察執法時行為不當或濫用職權需要接受法律製裁,打人、逼供等行為都屬於違法,辦案時一不小心就涉嫌種族歧視,私用公家車抓到就罰錢。

上週一位於Traunsteiner的州二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警察打人事件,一名51歲的巴伐利亞警長因在執法過程中動手打了一名14歲少年被停職調查、降薪、判11個月監禁,並加以紀律處分。法官表示:警長打人行為屬於濫用職權,有損警察聲譽,也有損民眾對警察的信任。

事件起因是在一次維持治安的行動中Rosenheim市的警長魯道夫打了一名少年兩個耳光,少年把警長告上法庭。法院判魯道夫11個月監禁,緩期執行,少年母親已經通過法律手段要求魯道夫為兒子提供賠償,賠償金額是一萬兩千歐元。

法官表示,魯道夫在此次事件中所表現出的憤怒與暴躁實在令人難以理解,其濫用職權的行為有損警察的聲譽和民眾對警察的信任。接下來魯道夫還必須面對紀律處分。在法庭上,魯道夫向受害青年讀了道歉信,信中魯道夫為自己給受害者造成的傷害道歉。

警察刑訊逼供違法

警察刑訊逼供也算違法,殺人犯也有權告警。2011年一名殺人犯控告警察對他進行刑訊逼供,該殺人犯是一名27歲的法律係學生,曾在2002年綁架了一個銀行家11歲的兒子進行敲詐勒索,並將人質殺害,因謀殺罪他被判以終身監禁。2011年他再次出現在了法蘭克福法院,然而這回他是原告的身份。他控告警察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為了逼問出被害少年的下落,警察推搡他,用一個手球打他,把他的頭撞到牆上,並且威脅他說,要讓他嚐到從沒有嚐過的痛苦。該殺人犯表示,因為他是學法律的,他知道自己本來有權保持沉默,但由於十分鐘的審訊讓他感到「無助和恐懼」,所以他最終說出了埋葬少年屍體地點。該殺人犯的辯護律師則表示,現在這個官司與具體凶殺案的案情和凶犯無關。本案件事關一個原則問題:刑訊逼供是絕對不允許的,否則在人權公約中,這就是一個虛設的點綴。他表示,道義上的理由不能作為理由,因為這是一個法製國家,每個公民都有權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以警察刑訊逼供違法判殺人犯獲勝並給以賠償。

警察尤其不能種族歧視

德國警察辦案時尤其注意不能碰了種族歧視這根弦,上個月德國萊法州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警察在搜查證件時不能以對方膚色作為判斷外國人的標準。案件詳情是一位在卡塞爾上學的深膚色大學生於2010年12月坐火車去法蘭克福,這條線路正好是非法入境者經常乘坐的線路。當時聯邦警察在車上抽查證件,攔截非法入境者,所以只詢問看上去象外國人的人士,很大程度上是從膚色上判斷。這位大學生在被檢查證件時和兩名聯邦警察發生了爭執。事後這名學生將警察告上科布倫茨行政法庭,一審判決駁回起訴。這名學生不服,上訴到位於科布倫茨的萊法州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法院判決警察不能按膚色來決定檢查誰的證件。在調解開庭時,德國聯邦警察代表向這位深膚色的大學生道了歉。聯邦反歧視局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因為「這下確定下來了,一個人的膚色不能成為警察檢查證件的根據」。

警察公車私用被罰一萬一千四百歐元

德國公務用車制度相當嚴格,警察沒有權利私自濫用公務車。2007年巴伐利亞州一名警長因將公車私用被罰了一萬一千四百歐元,判決稱,被告男子私用警局的車開了約8800公裏。德國人都知道,公務車產生的費用歸根結底是納稅人,也就是普通老百姓來出,所以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在懷疑公務車濫用的情況下記下車牌,上報至司法機關。被上報的車主如果想還自己清白必須證明自己確實是在執行公務的範圍內使用的相關車輛,不然就是貪污行為,需要接受法律製裁。

(責任編輯: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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