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少華】只許州官嫖幼 不許百姓同居

作者:吳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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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22日訊】近日,有網友在強國論壇發帖稱,深圳一名16歲男孩與一名13歲女孩戀愛同居,雖然雙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還是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姦罪,網友質疑判決的合理性。12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該案判決並無不當,就算雙方親屬不追究,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發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第236條原來的姦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

從法律角度來講,這種判決似乎無可厚非。然而,果真如此嗎?

近年來在全國各地發生了多起嚴重的「嫖宿幼女案」,引起了輿論和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比如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年至2008年期間,發生在貴州省習水縣,由政府官員多次參與的、被害人眾多的、惡性嫖宿幼女案件。

2012年5月底,盛產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業主在內的幾名嫌疑人,捲入了一場對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當地警方稱這是一起介紹賣淫案件,涉案人被認為「涉嫌嫖娼」。

在中國的刑法中,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願性交易,往往會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在美國,凡是和14-16歲以下少年兒童發生性關係的,一概會被視為強姦罪。11歲的美國金髮少女傑西在上學路上遭一對假釋犯夫婦綁架。隨後一直被綁匪囚禁在一個裝有隔音材料的屋棚中,成為綁匪性奴。多年後被警察查獲,在2011年6月2日,這對夫婦被法庭裁決各自獲刑431年和36年。

由於政府官員參與的「嫖宿幼女案」的頻頻發生,「嫖宿幼女罪」被外界稱為「惡法」,社會各界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接連不斷。此法的存在,等於是政府官員和權勢人物惡性強姦幼女的一張免死牌,同時縱容了有權有勢有錢的政府官員更加肆無忌憚的作惡。

由於社會資源和權力分配的嚴重不公,中國普通民眾的安全和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腰纏萬貫的各級政府官員把淫爪伸向了普通民眾的幼女,破壞著道德人倫天理,毀滅者民族未來的希望。

古時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而今天是「只許州官嫖幼,不許百姓同居」。這也是當今中國「和諧社會」的真實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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