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华】只许州官嫖幼 不许百姓同居

作者: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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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22日讯】近日,有网友在强国论坛发帖称,深圳一名16岁男孩与一名13岁女孩恋爱同居,虽然双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还是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网友质疑判决的合理性。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判决并无不当,就算双方亲属不追究,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第236条原来的奸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判决似乎无可厚非。然而,果真如此吗?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严重的“嫖宿幼女案”,引起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比如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年至2008年期间,发生在贵州省习水县,由政府官员多次参与的、被害人众多的、恶性嫖宿幼女案件。

2012年5月底,盛产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场对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当地警方称这是一起介绍卖淫案件,涉案人被认为“涉嫌嫖娼”。

在中国的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在美国,凡是和14-16岁以下少年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一概会被视为强奸罪。11岁的美国金发少女杰西在上学路上遭一对假释犯夫妇绑架。随后一直被绑匪囚禁在一个装有隔音材料的屋棚中,成为绑匪性奴。多年后被警察查获,在2011年6月2日,这对夫妇被法庭裁决各自获刑431年和36年。

由于政府官员参与的“嫖宿幼女案”的频频发生,“嫖宿幼女罪”被外界称为“恶法”,社会各界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接连不断。此法的存在,等于是政府官员和权势人物恶性强奸幼女的一张免死牌,同时纵容了有权有势有钱的政府官员更加肆无忌惮的作恶。

由于社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严重不公,中国普通民众的安全和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腰缠万贯的各级政府官员把淫爪伸向了普通民众的幼女,破坏着道德人伦天理,毁灭者民族未来的希望。

古时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而今天是“只许州官嫖幼,不许百姓同居”。这也是当今中国“和谐社会”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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