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誰剝奪了她的申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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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0日訊】昨天,有人打電話問我:「毛海秀,我要向你諮詢一點事情,因為你是學法律的。」我說你說吧,我盡力而為。她說:「我因不服一、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定和再審駁回,去上海高院遞交申訴狀,高院的法官只收我提供的一、二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卻不肯收我的申訴狀,我該怎麼辦?」接著,她就在電話裡講述她在上海高院所碰到的事情。

她說:我因房屋拆遷一事,長期上訪維權,被長寧區公安分局以莫須有的罪名拘留10天後,又將我送往精神病院關押29天。我從精神病醫院回來後,就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受理後,卻不肯開庭審理,最後還說我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訴訟能力,並對我作出行政裁定。我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我再次提出再審申請,又被一中院再次駁回。2011年12月5日,我不服一、二審法院枉法裁判和一中院再審駁回通知,去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填表後來到指定窗口,一個叫方芳的法官接待我。她先看了我所提供的表格和材料後說:「精神病怎麼能行政拘留呢?」我隨口就回答說:「問題就在我是一個正常人,不是精神病人,並且他們對我的行政拘留是沒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於是,我就法官講述了被拘留的詳細經過,並反映了一、二審枉法裁定,編造不存在的《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來剝奪我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等……。那位方芳法官聽後就叫我把材料給她,我說今天我的材料帶得不是很齊全。她就說那你明天下午再來一次,把材料帶來給我。我聽後滿懷信心地回家整理材料,覺得今天總算是碰上了一個重視法律、重視程序、重視證據的好法官。第二天,我按時來到上海高級法院找那位法官,並將隨帶的材料給她。誰知方芳法官卻對我說:「我不要其他材料,我只要一、二審的裁定書就可。」我馬上對法官說:「我是來你們這裡申訴的,你們不收我的申訴狀,怎麼知道我要申訴甚麼?沒有我的申訴狀,你們又拿甚麼來認定一、二審法院是否存在裁定不當?你不但要收我的材料,而且你今天所收的這些材料也應當開具清單給我。」方芳法官聽我這麼一說,一下子臉就變得通紅通紅,並對我說:「你的事情我本來要請示領導幫你解決問題的,既然你這麼說,說明你不要解決問題,那你就把這些材料拿回去好了,反正我不要你的申訴狀。」我雖氣憤不已,但又無可奈何,只能將一、二審的裁定書給她,含淚回家。2011年12月27日,我再次來到高院,繼續找那位方芳法官,查詢我所申訴的事情,法院處理得怎麼樣了?她冷冷地對我說:「你去找長寧法院吧。」我說:「我是不服一、二審法院枉法裁定,再到這裡來申訴的呀,你怎麼叫我去找他們呢?」她又說:「那你就叫你的子女來跟我談。」我就說:「你這是甚麼意思?我的事情為甚麼要我的子女來談?我警告你,你不要隨口污蔑我的人格,像你這樣的法官,我也可以告你的。」她見我這麼說立即起身,轉身就走了。毛海秀,我實在想不通,一、二審的法院枉法裁定,高院的法官又是這種素質,法院就是這樣對待前來申冤的老百姓嗎?我們老百姓究竟有沒有申訴的權利啊?

面對顏芬蘭的求助,我覺得非常的心酸。我也是一個拆遷受害者,我能體會她內心深處的痛苦和氣憤,上訪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漫漫的上訪路上真是飽受艱辛、受盡屈辱啊!我沒有更好的辦法來幫助她,我只能將這一事情公佈於我的博客上,讓大家來評評理吧!

我雖已經法學畢業,但面對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無視法律,無視百姓基本權益時,我能有甚麼辦法呢?儘管我們國家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申訴權是公民對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或違法的決定、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他或他的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銷決定、判決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申訴權也是一項基本人權,許多國際人權文件或公約中都明確規定要保障社會成員的申訴權。我國憲法對保障公民的申訴權也作出了規定,憲法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申訴權也是黨章、準則所規定的黨員享有的權利,是指黨員被人揭發或犯了錯誤,受到審查、處理,本人不同意組織決定或處理意見,認為不符合事實,處分不妥時,也可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請重新處理的陳述申訴的權利。

申訴可以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我認為,上海高院法官拒收申訴人遞交的申訴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司法行為,並且剝奪了申訴人依法享有的申訴權。但我想最值得人們去深思的是:那位方芳法官為甚麼要拒收顏芬蘭所遞交的申訴狀,如果顏芬蘭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公安機關憑甚麼對她行政拘留?公安機關既然對她作出行政處罰,那就說明她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那法院又憑甚麼說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呢?更何況法院認定事實要有證據支撐,且該證據要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後才能認定為有效的法定證據。但顏芬蘭的那份裁定書上,法院所稱的《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書》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過,誰也沒有見過。我想這裡面肯定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這是行政腐敗還是司法腐敗?還是請大家來評論吧!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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