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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委:未發現總統選舉違法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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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監察委員余騰芳今天說,這次總統、立法委員選舉期間,部分政黨指責行政單位有違法監聽疑慮,但經過他與監委葉耀鵬調查,「尚未發現」有違法通訊監察情形。

不過,監察院調查發現,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監聽業務後,沒依法通知被監聽人,嚴重影響人權,今天通過糾正法務部。

查案監委余騰芳、葉耀鵬舉行記者會表示,26%的監聽案件,事後未依規定通知被監聽人,另外貪瀆案監聽後僅29.5%起訴,到底要不要監聽,執行單位判斷應更嚴謹,檢察官、法官也應確實把關。

余騰芳說,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要在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案情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時,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

他說,通訊監察書核發是經層層把關,由執行單位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同意後,檢察官再向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經法官同意後,才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機關結束監聽後,依規定要在7天內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在5天內陳報法官,接著再通知被監聽人。

余騰芳表示,約26%案件監聽結束後沒依規定通知被監聽人,調查過程也發現,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等單位有人員失職,監委要求行政單位議處,最後有193人被記過或申誡處分。

葉耀鵬說,如果執行監聽後,不必通知被監聽人,很可能就會「違法監聽、用合法掩護非法」。他有些朋友長年懷疑自己被監聽,現在也都慢慢接到被監聽的通知,落實執行監聽後依法通知的程序,才能阻絕有權力監聽的人混水摸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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