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向侵權者提起國家賠償

——與西郊監獄打官司系列訴訟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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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01日訊】自2月17日向司法部寄出控告信後,迄今沒有得到任何回音。看來,中國司法行政當局想使杭州西郊監獄非法扣押我私人財物這件事不了了之。從向杭州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到向司法部控告西郊監獄,我在行政法學方面走了五個程序。本來我還想繼續走下去,即直接起訴西郊監獄,然後再上訴、申訴,因為我的主要目的是想藉此揭露、批判中國所謂的政法系統的法西斯性質。「政法」這一概念是中國特有的,這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最重要的特色。周永康說過,中國政法委姓黨,何止如此?中國的法律姓黨,立法機關姓黨,執法機關姓黨,司法機關姓黨。有如此一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黨存在,中國的司法能獨立嗎?「政法」是一個似是而非的概念,中國的監獄是一個似是而非和機關。你說它是一個司法機關,它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實際上它受共產黨領導(監獄裡第一把手是政委而非監獄長);你說它是行政機關,它說它是「刑罰執行機關」,是刑事程序的最終環節。正因為它是一個似是而非的機關,所以要起訴它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我一直在考慮要不要起訴它。

《北京之春》2月號刊登了李夏先生的《維權方法再探討》的文章,使我受到啟發,我接受他的建議,走國家賠償的程序。以前考律師的時候,我學過國家賠償法,那時的國家賠償法沒有經過修改,國家賠償有個確認違法的前置程序,即要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自己違法後,才能提起國家賠償。出獄後,我沒有看過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與西郊監獄打官司,我曾考慮過國家賠償,但想到那個前置程序,西郊監獄根本不可能確認自己違法,所以也就沒有作更多的考慮。李夏先生的文章提醒了我,我仔細地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瞭解到這個前置程序己經取消,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侵權單位提起國家賠償。西郊監獄對我侵權的事實非常明顯,所以我決定對它提起刑事賠償。下面是我的刑事賠償申請書。

刑事賠償申請書

杭州市西郊監獄:

我是呂耿松,2008年4月17日至2011年8月22日被中共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發配在貴監獄服刑。2011年8 月23日我刑滿釋放出獄時,貴監獄副監獄長周衛平於當天凌晨3時半帶領四個狀似黑社會打手的便衣將我從床上拽起,押到入監區警官辦公室,並對我進行非法搜身,把我的六本日記(從2007年8月24日進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到2011年8月22日在西郊監獄服刑期間所寫的日記)、一本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兩本剪報、兩本詩詞抄本、三本筆記本等物品非法扣押,還將我於前一天交給監區檢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種生活》、《1911年中國大革命》等書藉以及8月11日我家屬探監時帶出的一本《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也非法扣押。當時我要求周衛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單,遭到其拒絕,並讓兩個便衣強行將我架到汽車上。當時的目擊證人有:西郊監獄入監區監區長汪國平、副監區長余愛民、入監區警官何松源,值班護監楊先澄、徐小弟(服刑人員)。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本人在出獄時被非法扣押的上述物品都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其中六本日記包含了我的財產權、知識產權和隱私權,書稿《中國民主與中國民主黨》包含了我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貴監獄無視憲法和民法、物權法的規定,採用黑社會式的手段,強行將我的物品扣押,並且到今未歸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為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於我的權利,保護我合法的個人財產,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監獄提起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第二十一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根據上述規定,本人於今日向貴監獄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貴監獄歸還被非法扣押的日記、書稿、書籍及其他物品,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百元人民幣。

我的聯繫地址:杭州市九蓮新村31幢110單元108室
郵編:310012
電話:88057334

申請人 呂耿松
2012年 4月19日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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