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調解政策擴至全卑省

省府:有利於需要調解但須資助家庭 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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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07日訊】 (大紀元記者周安祺溫哥華報導)卑詩律政廳長龐雪莉(Shirley Bond)5日宣布,幫助家庭維持法律糾紛的庭外調解政策已經擴大到全省範圍。
  
在平等法案(Equity Act)保證下的(家庭)調解法案修訂案,需要卑省最高法院家庭糾紛案牽涉到的各方,需出席調解會面至少一次。調解員將提前和雙方會面,討論如何調解糾紛及準備報告。若調解不安全,法案允許例外。
  
家庭調解項目是於2007年在溫哥華島上的耐那磨(Nanaimo)市開始的,旨在鼓勵家庭不通過法庭達成協議,以節省時間、金錢和感情上的負擔。2008年,維多利亞(Victoria)是和鄧肯(Duncan)市採取了此措施;2009年,被溫哥華和新西敏(New Westminster)市採取。
  
調解員在卑詩省內可以找到。如果雙方無法對調解員達成一致,一方可請省內註冊的任命調解員。
  
擴大到全省範圍的該條例是政府對庭外解決家庭法律糾紛的一系列政策之一。最重要的是,去年11月,省府通過了一項新的家庭法法案(The Family Law Act):今後再解決卑省家庭糾紛的法律問題時,以保障孩子的權益為先。家庭法法案將於2013年生效。這些措施旨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解決司法系統不斷增長的資源壓力。
  
律政廳長龐雪莉表示:「對於需要幫助又不想花錢解決糾紛的家庭,庭外調解是一個很好的選擇。我們認為這是一種進步的、庭外的改革。」
  
卑省調解執行董事Kari D. Boyle 表示:「我們支持庭外調解這種方式是因它既經濟且快速地解決家庭糾紛問題。調解員通過非正式、靈活的方式理解並幫助這些家庭按照他們的想法解決,盡量不惡化他們的關係。」
  
具體做法為:
  
在法庭傳票發出後14天內,雙方必須找到一個雙方都認可的調解員。
  
這一步必須在60天內約定一個調解員且在開庭前14天進行。若雙方不能對第一步達成共識,調解可繼續進行,也可由法庭解決。調解員若發現進展緩慢或不恰當,則可終止調解進程。
  
若有需要,在和解進行前,家庭可以獲得獨立的法律諮詢和建議。
  
調解所需花銷需雙方共同承擔,除特殊情況。
  
司法部家庭案件大法官可對那些不需要分配財產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免費的調解。◇

責任編輯: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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