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長春青年路段拆遷群眾的聯合聲明

【大紀元2012年06月11日訊】根據國務院溫家寶總理2011年1月21日簽署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和高法於2012年4月10日發佈的「補償不公,禁止強拆」的司法解釋,我們長春兩縱兩橫高速路青年路段門市房拆遷群眾經集體協商討論,達成如下書面協議並以聯合聲明的方式傳達給長春市政府和社會各界,並通過各種信息渠道,包括媒體、網絡向社會各界公佈此事件的進展情況。

一、支持政府公共利益徵收,政府是公共利益徵收唯一補償主體,應體現公平補償,突出被徵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等陽光徵收,和諧搬遷的原則;徵收補償額按市場評估價確定,徵收補償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現在給予的補償價格13,700元/平方米遠遠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可參考東田青年城同類門市價格29,300元/平方米左右且其地址遠遠不能和現在拆遷地址比較)。我們拆遷群眾堅決不能接受。我們主張不低於同類門市價格29,300元/平方米左右的補償價格。

二、如上述不能達成協議,我們將不予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我們將保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逐級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最終向上一級法院逐級申請行政訴訟的權利。禁止官商合謀,踐踏被徵收人的私有財產權,禁止政府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裁拆不分。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有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評估公司由我們業戶指定。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有補償方式多樣選擇的權利。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達成價格協議後,應先行補償後搬遷原則,明確補償金到拆遷群眾帳戶的具體時間日期,拆遷群眾不滿意補償方案應組織聽證會,暴力強拆將追究刑責。

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規定:補償包括:1.房屋補償,2.搬遷(安置)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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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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