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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訂辦法 學者律師可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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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1日電)法官法7月將上路,學者、律師依法將有機會轉任法官、檢察官。考試院會今天通過相關考試辦法,具有一定學經歷的學者或律師通過資格考試,可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今天指出,先前「恐龍法官」、「童子軍法官」引發爭議,有些法官社會歷練太輕,做出的審判與社會期待脫節,7月將上路的法官法明定要促進法官、檢察官多元進用管道。

黃雅榜說,考試院配合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以利司法院及法務部進用學有專長、具有實務工作經歷的學者及律師。

考試院通過的考試辦法規定,未具法官及檢察官擬任資格的學者、律師、大法官、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可參加資格考試。

不同院級的法官所規定的應考資格也不同,例如,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者在大學任教6年以上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可以參加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考試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口試4種方式,其中筆試成績占20%,審查著作發明占30%,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占30%,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考試院指出,考試以總成績滿60分及格,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分數未滿50分,或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著作發明成績未滿60分者,都不予錄取。

黃雅榜說,如果通過考選部辦理的資格考試,只是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接下來還要通過第2階段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第3階段則要研習及格,3階段都通過才可以擔任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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