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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費假的 法院判女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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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8日電)林姓男子向前女友追討逾百萬元借款,女方反咬男方曾答應債務就當分手費免還,「用這筆錢買下半輩子幸福」。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女方無法舉證債務是分手費,判還新台幣93萬餘元。

法院判決指出,林男和陳姓女子交往10多年,雙方論及婚嫁,陳女在民國98年為了開餐廳向男友調頭寸,欠對方105萬餘元。男方控訴,事後多次催討陳女都不還錢,因此提起告訴。

陳女控訴,男友後來因變心而要求分手,她聽了很生氣不願放手,於是男方透過她妹妹轉告,只要她願意離開,男方「願意用這筆錢買下半輩子的幸福」,代表雙方分手後債務就一筆勾銷。

法院審理時,陳女妹妹證稱時坦承,男方雖然說過「願意用這筆錢買下半輩子的幸福」,但當時是在聊感情糾紛,沒有指姊姊不用還錢,是她自己解讀成分手費。法官認為陳女無法舉證債務是分手費,判決應還男方9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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