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沒有性接觸 大學生竟因強姦罪獲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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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08日訊】法醫鑑定沒有性接觸,一個大學生成了強姦犯,獲刑四年。

一個少婦沿街乞討引起我的注意,她的遭遇使我深思,我認為她的問題很有代表性,想與大家討論。

董麗在河南鄭州市金水區田園路拾陸號院8號樓16號有四室兩廳,開著進口皇冠車,有工程隊,在京承包三個工地。衣食無憂,有事業,有錢,兒子在北京一個許多人做夢都想進的學府讀書,她的生活讓很多人羨慕。2008年寒假兒子祝新利學車時遭人陷害,從此她的生活來了個一百八十度轉變,為給兒子討公道,她賣了車,賣了房,解散了工程隊,如今沿街乞討,走路一瘸一拐,據她說由於長期露宿街頭,冬天寒冷,夏天潮濕身體半邊已麻木……

我翻開祝新利的卷宗發現『被害人』馬佳五次改出生日期,出生日期關係到一個人上學、就業、婚姻等等。在很短的時間裏改五次使我產生了疑問,正常人的出生日期是不變的,如果一個人想甚麼時候出生,就甚麼時候出生。想多大年紀,就多大年紀嗎。那肯定不真實,『受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更改出生日期,原因何在?是事實,還是陷害一目瞭然,但如今中國公權持有者對無權無勢人造假陷害不承擔任何責任,沒有任何風險,公民遭陷害的痛苦、無奈、無助與害人者猖狂、悠閒、陞官譜寫著中國特色。

在祝新利的卷宗裏同一時間,同一個人竟有三份筆錄,內容竟不一樣。人們常說一心不能二用,我問過祝新利的母親,難道祝新利有西遊記裏孫悟空的三頭六臂之功能。她說,祝新利是普通人,只有一個頭,一張嘴。一個頭,一張嘴,不會分身術,同一時間三份筆錄,筆錄與筆錄竟不一致。

為陷害一個大學生五次改出生日期,原因何在?據祝新利的母親董麗說;馬佳的養母李小好當時想訛詐祝新利,祝新利不給錢是這場鬧劇的根源。馬佳第一次改出生日期,是李小好告祝新利強姦馬佳一星期,即2008年1月12日,沒有承辦人。第二次是同年8月6日,承辦人吳留國。第三次,8月7日,沒有承辦人。第四次。第五次是常麗夢、王凌雲改寫的,時間9月11日。而卷宗上寫的是4月3日,4月15日。

說你能你就能不能也能,說你不能你就不能能也不能。說你強姦你就強姦,不奸也奸,我有權,想怎麼改就怎麼改,你不樂意我就不改,做夢吧。在祝新利的卷宗裏貢頁199記載馬佳1992年7月20日出生到2008年1月5日15歲半,公安網記載馬佳身份證號碼是12723199207202921,幾經改寫成了1995年1月4日出生『案發時』13歲零一天。

有一件事請大家留意,祝新利第四次開庭時間是2008年9月12日,常麗夢、王凌雲2008年9月11日,兩次給馬家改出生日期。辦案人員提前一天兩次改『受害人』年齡,不知這裏有沒有公正、公平?

我在卷宗裏還發現,馬佳的身份證數碼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佈施行由十五位升為十八位提前了兩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沒有召開,沒有表決,沒有公佈,沒有實行,馬佳就提前用上了十八位身份證數碼了,是先知先覺,還是造假過了頭,大家評吧。

在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提供的鑑定文書上也很蹊蹺;一,1,一張衛生紙上有祝新利精斑,馬佳遺傳物質。2,在馬佳內褲,陰道裏又沒有祝新利精斑。眾所周知只要有性行為,女方內褲,陰道裏不可能沒有男方的遺留物,既然沒有就證明沒有性接觸,性行為,如此簡單的小常識,難道公、檢、法三家那麼多人不知?是真不知,還是有意陷害無辜??

如果卷宗裏有祝新利使用避孕套等工具,馬佳內褲裏,陰道裏沒有祝新利的精斑,可以解釋,可以理解,但,在整個卷宗裏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祝新利與馬佳發生性行為時採取避孕工具,據祝新利的母親董麗說,她有證據證明馬佳養母李小好告祝新利強姦馬佳時,馬佳還是處女。

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技術鑑定清清楚楚的寫著,馬佳內褲裏,陰道裏沒有祝新利精斑,也沒記述祝新利與馬佳發生性行為時採取了阻止祝新利精液行為,足以證明祝新利與馬佳之間是清白的,沒有性行為,但在今天中國沒有性行為依然可以成為強姦犯獲刑四年。

我問董麗;祝新利的強姦案不可能一點原因沒有,我再三追問下,董麗說;2008年1月4日22點左右,祝新利剛送走未婚妻就接到馬佳電話,馬佳說;與養母發生了摩擦,想和祝新利出說說話,祝心裏出於同情答應了馬佳請求,馬佳說祝新利聽,不時祝新利勸幾句,不知不覺大院上了鎖,馬佳出不去了,直到凌晨四點多大院開門才離開,馬佳離開時間不長,馬佳養母帶著馬佳到祝新利處向祝新利索要錢財,祝新利不給,李小好在祝新利紙簍裏揀走了祝新利與未婚妻做愛後用過的衛生紙。

根據法醫鑑定,一張衛生紙上有祝新利精斑也有馬佳的遺留物,足以證明祝新利「強姦」馬佳時沒有採取避孕工具,沒有採取避孕工具,強姦後男女都應有對方的遺留物,特別是女方陰道。內褲都應有祝新利的精痕,馬佳陰道裏沒有祝新利的精痕,足以證明祝新利與馬佳之間是清白的。足以證明祝新利沒有強姦人,沒有性行為以強姦罪獲刑四年,將一個幸福,美好的家庭,搞得沿街乞討,露宿街頭,我認為夠冤的。

河南省鄭州中級人民法院曾組織專案組,合議庭依法對祝新利強姦案進行了審理,認為鄭州市惠濟區法院認定祝新利強姦案理由不充足,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2008惠刑第205號刑事判決。二,發回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但惠濟區人民法院仍維持原判。

我認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所以撤銷惠濟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證明惠濟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公正,不是依法判決的,發回重審是讓惠濟區人民法院自己糾正錯案,但惠濟區人民法院仍維持原判。表明了惠濟區人民法院陷害無辜的決心,惠濟區人民法院對祝新利強姦案審理,判決上我認為不是依法公正,公平審理的,對一個還讀大學的孩子太殘忍,對一個守寡十八年的少婦造成了極大傷害,她為兒子討公道賣房、賣車,放棄事業,如今露宿街頭沿街乞討,我感覺太可憐了。

我希望有正義,有愛心的人為我國法律尊嚴、公平、公正,為千千萬萬個祝新利不受傷害,為千千萬萬個董麗過上正常人的生活,讓我們一起保護憲法,捍衛國法吧。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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