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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永久居留新規定

童景
2012-08-20 16:17 中港台時間|08-21 04:2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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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20日訊】從2012年7月1日開始,丹麥新的永久居留法令開始生效。

新規定適用於所有在2012年7月1日後提交的永久居留許可申請。

新規定相對舊規定有如下的調整變動:

*取消過去的以參加公民活動或通過公民身份測試才能達到的積極公民要求。
*申請人必須在丹麥合法居住至少5年。
*申請人必須至少通過丹麥語測試1(以前為丹麥語測試2)。
*要求在過去的5年裡,正規就業或接受培訓至少3年(非全職和全職工作都計算在內)。
*特殊規定適用的申請人:已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退休者和過去8年以上合法生活在丹麥的難民,並有積極融入丹麥社會意願的人員。

從7月1日開始, 在新丹麥人網站(nyidanmark.dk)能查找到永久居留新規則的詳細信息,以及相關的解釋和指導,網站上還可以找到申請表格。如對新規則有疑問,可直接撥打聯絡外國人管理處電話:3530 8610。

(責任編輯: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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