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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日商在台控訴:中國不適合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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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理事沈柏勝陪同在中國投資受害的日商廣瀨勝11日於台大校友會館共同召開記者會,廣瀨勝說,中共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及2010年制定的國防動員法危及經濟及個人的安全,中國有這種法律的存在,值得我們去深思「中國是否是一個適合投資的國家?」他強調,還不如投資東南亞國家對企業界人來講比較安全。

廣瀨勝的父親在中國青島投資8億5,000萬日圓成立塑膠成型公司,他是在中國投資的第二代,廣瀨勝說,2009年中國總經理偽造負責人章,拿公司建築物設定抵押為人作保。在被保人潛逃後,導致負責人官司纏身曾遭限制出境,公司的工廠被以350萬人民幣廉價拍賣,另外還被要求廣瀨勝家必須償還300萬人民幣的債務。

中共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此外,有司法解釋規定限制出境人員具體範圍在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情況下,不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還包括諸如財會人員等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人員。

廣瀨勝說,中國雖然2001年加入國際人權組織,但事實上他們訂的民事訴訟法231條卻是完全違反人權的,且目前已經有超過100家日本企業被限制出境。他提醒台灣人如果在中國發生類似的狀況,不要訴求中國的法律,而應該向國際媒體訴求,才能避免更多外企在中國投資受傷害。

另外,中國制定的「國防動員法」,如果中國的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受到威脅時,將徵召18至60歲的男子及18至55歲的女子服役。他們可以要求中國人民不管在哪裡都是戰爭動員一份子,可能徵收境內物資為國有,所有在中國的外資企業資產可能被沒收。

廣瀨勝說,中國有以上的兩個法律,所以在中國投資危及經濟及個人的安全。他建議,外資可以考慮投資東南亞國家,對企業界人來講比投資中國安全。他也提到美商投資者Paul Midler在中國大陸投資有非常慘痛的經驗,後來他寫了一本書在日本銷售是暢銷書之一,他總結「從全世界來看,中國可說是一個不適合投資的國家」。

高為邦則認為,即使中國沒有這兩條法律,外資投資中國大陸一樣被中共整的死去活來,因為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中共人治出的問題,主要原因在於中共不執法、亂執法造成的後果。針對陳雲林來台,高為邦要求他不要光來做公關、宣傳,解決幾個台商的案子吧!

高為邦說,台商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研擬成立「日本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共同合作相互聲援,並決議聯絡紐西蘭、澳洲等受害者組成全球投資中國受害者聯合總會,團結投資中國受害者共同追討中共的惡行。

(責任編輯:李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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