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非法居留不得入境臨時豁免最終規定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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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最近發佈了有關某些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申請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的臨時豁免(provisional waiver)的最終規定。移民局在今年早期曾發佈了臨時豁免規定的初稿供公眾審閱和提出修改意見,該規定對移民局現有規定進行修改,允許某些目前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為到境外辦理簽證提前申請臨時豁免,對由於非法居留而不得入境情況提供臨時豁免,以方便這些人在境外取得移民簽證後回到美國。現在,該規定已經在通過法律規定的公眾審閱和修改程序後以最終規定的形式得到發佈並將於2013年3月4日生效。下面我將對移民局最終規定的有關信息和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參考。

移民局在2012年4月2日發佈了臨時豁免規定的初稿供公眾審閱和提出修改意見。移民局參考了讀者向移民局提出的四千多條評語和修改意見並對該規定某些方面進行了相應的修改,然後於2013年1月2日發佈了該規定的最終版本。該規定對移民局相關的某些規定進行了修改,根據此新規定,某些由於在美國有非法居留不能在境內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而必須到境外美國使領館辦理移民簽證的、目前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可以在新規定生效後先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提出臨時豁免申請並在申請獲准後再出境辦理移民簽證手續。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某些美國公民的配偶和子女如果在美國有超過一定時間的非法居留的記錄,就不能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而必須通過到境外美國使領館辦理移民簽證的途徑最終取得綠卡。但是,要求這些人離境的規定同時還規定,如果這些人在美國失去身份時間超過180天,一旦離境3年不得返回美國;如果在美國失去身份時間超過一年,一旦離境10年不得返回美國,即所謂的“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這些人要取得返回美國的移民簽證,必須有移民局的對其不得入境的豁免。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這些人只有在美國駐外使領館面談後並被領館認定需要移民局豁免時,才能夠開始向移民局申請豁免並且在移民局審批該豁免申請時一直在國外等待,和家人分隔兩地。有時移民局審批申請豁免的時間遠超過一年,這段時間美國公民和家人都不能團聚。因此很多可能符合移民條件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都不願意冒險出境辦理移民簽證。

移民局公佈的新規定,旨在避免家庭分離給美國公民造成的極度困難(extreme hardship)。新規定允許某些符合條件的、目前居住在美國的美國公民的某些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s)先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提出臨時豁免申請並在申請獲准後再出境辦理移民簽證。此規定將大大縮短美國公民與其直系親屬的分離時間,從而減少由於家庭分離而造成的經濟上和情感上的困難。另外,聯邦政府也能夠大大提高審理這些人員移民簽證工作的效率。
申請臨時豁免的人員必須證明自己符合某些條件,包括申請人的移民申請(I-130或I-360等移民申請)已獲得批准,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人不得入境(inadmissibility)的唯一理由為在美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超過180天,申請人必須在美國境內向移民局遞交此申請並且在美國境內做指紋,申請人必須滿17歲,如果不得入境將給申請人的美國公民配偶或美國公民父母造成極度困難等。移民局將在本規定生效前公佈為此申請專門新審計的表格(I-601A)和具體申請程序的說明。臨時豁免的申請費為585美元再加上85美元的指紋費。

移民局提醒大家,遞交臨時豁免申請或臨時豁免獲准並不授予申請人任何法律身份(legal status),並不停止非法居留時間的積累,並不給於申請人任何過渡福利(如工卡、回美證等),或保護申請人不受美國政府根據現行國土安全部政策對其進行遣返,申請人仍然需要簽證或其它適當文件才能進入美國。

以上是關於移民局有關臨時豁免申請新規定的部份介紹,我在今後會向大家繼續介紹移民局關於此規定的其它內容和新的進展。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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