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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罰則瞎 違規十次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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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8日電)遊覽車事故不斷,交通部公路總局全面檢討。公路總局說,現有罰則不合理,像違規僱用駕駛員,第10次違規才處最重罰鍰。

公路總局正檢討修正「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未登記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公路總局說,根據現行規定,遊覽車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僱用未持有大客車駕照3年以上駕駛員者,或未辦理受僱駕駛員名冊申報者,罰新台幣9000元到9萬元。

公路總局坦承,要罰到9萬元幾乎不可能,因罰則中,區分成10次違規裁罰,第1次9000元,之後每次多9000元;不過,從第1次違規行為日起,滿半年後重新計算。

另遊覽車業者將車輛出租時,若未據實填派車單或未隨車攜帶,現在規定要到第11次違規才被吊扣牌照,前10次違規罰鍰從9000元依次遞增到2萬7000元,違規次數也是半年後就歸零。

公路總局說,對遊覽車業者最輕及最重的罰鍰金額是依照公路法,不會改變,但擬將違規次數減半,可能第5次就可罰到最重罰,違規次數重新計算期限,也將從半年延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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