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團促人大明文廢勞教 收容教育也應廢除

標籤: , ,

【大紀元2013年11月20日訊】(自由亞洲電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後,中國人權律師團星期二發表聲明,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文廢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從立法層面上對全體公民作出正式回應,還要求廢止所謂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等在法律制度之外運行的變相勞教所。有律師認為,與《憲法》等多條法律相牴觸的「收容教育條例」也應廢止。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並於上週五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意味著實施五十六年之久的勞教制度即將壽終正寢。本週二,中國保障人權律師團對此發表聲明,公開呼籲當局尊重人權與法制,同時也關注將要出台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的制定程序及內容,截至本週二,簽名者包括江天勇、唐吉田、唐荊陵等約五十名律師,目前聯署仍在進行中。

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星期二接受本台採訪時稱,勞教制度是一個持續時間較長的暴政:「我們律師界如王成律師早就開始推動廢除勞教,第一是這個制度要徹底廢除,第二是提出為這個制度而人權受到侵害的人,應該得到真相和賠償,而不是說你不再使用勞教,此事就過去了」。

人權律師團發表的六點聲明包括: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明文廢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從立法層面上對全體公民作出正式回應;在勞教制度廢除後,各級司法部門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對被勞教的人員依法提出的國家賠償等事項,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立法,建議由全國人大而非其常委會進行立法。聲明指,即使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立法,也應當開放徵求意見、公開聽證、讓社會各界廣泛參與,並且廢止在法律制度之外運行的所謂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法制學習班等變相勞教所。

唐荊陵說,他們希望通過聲明告知國內外公眾,中國的人權問題在新的立法中應得到更好的保障:「因為根據目前的情況,可能要出台違法行為懲治和矯正法,可能會使用系統性迫害人權的措施。提醒公眾應關注新的立法,防止損害人權的立法措施或者有關政府條例得以通過,也在提醒公眾需要注意還有很多類似勞教、甚至沒有使用法律名義就對人非法拘禁的政府犯罪行為」。

上述聲明的另一簽署者、山東律師劉衛國對當局要制定違法犯罪懲治和矯正法表示擔憂。他說:「勞教雖然廢除,但是黑監獄的問題、法律學習班的問題依然存在,希望在廢除勞教的基礎上,能夠把這些錯誤也糾正,。還有要制定違法行為矯正法,我們對那個新的文件出台,也有一定程度的擔憂」。

他認為,廢止勞教是執政黨早就應該糾正的錯誤:「廢除勞教是執政黨對自己錯誤的一個糾正,老百姓沒有必要感恩戴德,就像他們當年糾正文革一樣,應該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而不需要去感謝他們」。

另外,與勞動教養並列的收容教育及收容教養制度,並沒有廢止。北京律師陳永福說:「我特別想提到的是,我們不僅關注勞動教養,同時還關注另外一個叫『收容教育』的制度,它是一個國務院的條例、行政法規。現在在北京收容教育一般是六個月,針對賣淫嫖娼的。我想下一步可能要做的是針對收容教育,怎麼樣把它廢止,否則公民人身自由權利還是無法獲得保障」。

記者:收容教育一般多久?

回答:六個月,長的有兩到三年,主要針對賣淫嫖娼。

記者:賣淫嫖娼也有相關法律。

回答:是啊,在治安管理處罰法69條,寫得很明確,最高處罰是罰款5,000元,拘留15天。這與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與立法法,與憲法都衝突。

十年前因孫志剛事件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引起民間要求廢止勞教、收容教育及收容教養制度等這些行政法規,但進展緩慢。

根據中國《憲法》第5條2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33條3款中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喬龍的採訪報道。

(責任編輯:李明)

相關新聞
【史海】日本戰犯為何比國軍戰俘早20年獲釋?
【史海】被中共刪除的「長征」真相
【特稿】大勢已去中共哪裏是逃路!
三中全會廢勞教 洗腦班悄然代替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